香港上訴庭分別駁回政府及梁國雄有關秘密監察的上訴


2006.05.10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在書面判詞中說,行政長官去年就執法機構秘密監察頒布的行政命令,不可以被視為一種法律程序,而根據基本法第三十條,即使是因為公共安全或者是追查刑事案,而要截取某一些人的通訊,都要依照法律程序申請,所以維持原訟庭的判決,指政府的行政命令違反基本法,駁回政府的上訴。

另外,上訴庭又指出,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即使一些已經被指違反憲法的條文,法庭仍然有權頒布寬限期,容許條文生效多一段時間,而六個月相信是一個合適的期限,因此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指法庭頒下六個月的寬限期,容許政府就秘密監察進行立法的做法是錯誤,這個上訴亦被駁回。

至於兩人要求法庭頒令行政長官,立即簽署執行回歸前立法局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上訴庭法官就說,若果法庭照樣做的話,可能會干預行政長官的行政權力,所以不接受他們的要求。

梁國雄對判決感到失望,並說會繼續提出上訴。

特區政府表示歡迎上訴法庭的裁定,指現行機制暫時仍有效,保安局發言人說,正同律政司研究上訴庭的裁決,亦會同立法會緊密合作,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發言人重申,法庭的裁決,不會影響政府定下在本立法年度內通過條例草案的目標。

公民黨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於上訴庭駁回梁國雄的上訴感到驚奇。但金融服務界的獨立議員詹培忠就批評梁國雄及特區政府,濫用司法權力。

高等法院較早前裁定,行政長官就秘密監察發出的行政命令是違反基本法,但為了避免法律真空,容許政府有六個月寬限期去立法。政府認為行政命令是依法律程序產生,足以授權進行秘密監察,而梁國雄就認為既然裁定行政命令違憲,就要暫停執行,並非頒發寬限期,雙方分別提出上訴。(馮日遙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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