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诉庭分别驳回政府及梁国雄有关秘密监察的上诉
2006.05.10
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在书面判词中说,行政长官去年就执法机构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命令,不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程序,而根据基本法第三十条,即使是因为公共安全或者是追查刑事案,而要截取某一些人的通讯,都要依照法律程序申请,所以维持原讼庭的判决,指政府的行政命令违反基本法,驳回政府的上诉。
另外,上诉庭又指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即使一些已经被指违反宪法的条文,法庭仍然有权颁布宽限期,容许条文生效多一段时间,而六个月相信是一个合适的期限,因此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及四五行动成员古思尧,指法庭颁下六个月的宽限期,容许政府就秘密监察进行立法的做法是错误,这个上诉亦被驳回。
至于两人要求法庭颁令行政长官,立即签署执行回归前立法局通过的截取通讯条例,上诉庭法官就说,若果法庭照样做的话,可能会干预行政长官的行政权力,所以不接受他们的要求。
梁国雄对判决感到失望,并说会继续提出上诉。
特区政府表示欢迎上诉法庭的裁定,指现行机制暂时仍有效,保安局发言人说,正同律政司研究上诉庭的裁决,亦会同立法会紧密合作,审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发言人重申,法庭的裁决,不会影响政府定下在本立法年度内通过条例草案的目标。
公民党的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对于上诉庭驳回梁国雄的上诉感到惊奇。但金融服务界的独立议员詹培忠就批评梁国雄及特区政府,滥用司法权力。
高等法院较早前裁定,行政长官就秘密监察发出的行政命令是违反基本法,但为了避免法律真空,容许政府有六个月宽限期去立法。政府认为行政命令是依法律程序产生,足以授权进行秘密监察,而梁国雄就认为既然裁定行政命令违宪,就要暂停执行,并非颁发宽限期,双方分别提出上诉。(冯日遥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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