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引起質疑


2005.04.28

香港立法會法律顧問周四指出,特區政府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部份內容可能與人大釋法抵觸。

立法會法律顧問,於周四立法會關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委員會會議上指出,人大釋法並未提到二零零七年後,特首出缺時的安排。而政府提出的選舉條例草案,卻沒有指明限期,有可能超出人大釋法的時效範圍。

四十五條關注組的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在同一會議上表示,根據人大釋法,如果二零零七年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要更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就會失效,他不認為政府要現時急需立法。(他說﹕如果我們要改零七年的選舉,這條例最多用多一年便要改。行政長官任期已說明為兩年,那何有迫切性修改新條例?)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回應說﹐人大釋法內容仍然需要本地立法去落實﹐他還否認政府提出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與人大釋法條文,以及《基本法》附件一有抵觸。

而香港律師會在周四傍晚突然發表聲明,表示律師會仍然堅持反對人大釋法,立場並無改變。律師會聲明又指出,香港傳媒近幾天報導律師會已經改變立場,實屬不幸。

律師會副會長黃嘉純,周二在北京,在會見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後,曾經明確向香港傳媒表示,香港律師會立場轉變,不再反對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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