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法裁定秘密監察行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


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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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週四裁定﹐行政長官簽發的秘密監察行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反基本法第30條﹐即香港居民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法官夏正民表示﹐為了避免出現法律真空﹐影響法治及執法機構工作﹐接納律政司的要求的緩沖?﹐有關行政指令至六個月後才撤銷。

這次事件始於區域法院去年審理一宗案件時﹐指廉政公署以竊聽方式收集證據違反基本法。於是行政長官去年八月頒布行政命令﹐授權執法機構可繼續秘密監察﹐但四五行動的古思堯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認為行政命令欠缺法律基礎﹐罔顧市民私穩﹐入稟高院要求頒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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