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法王振民﹕七月補選的特首任期可長達十二年
2005.04.11
經常為中央釋法的“護法”,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周六再次就今年七月補選的特首最長任期問題改變立場。
他在周六一個公開場合上表示,如果補選行政長官所需履行的餘下任期,少於完整任期的一半(即基本法規定每任五年的一半),可不計算作為一屆任期。換而言之,今年七月補選的行政長官,除接任董建華本任餘下的兩年餘下任期外,還可以再連任兩次,即共享有十二年的任期。他說﹕兩年在學理上不應視為一屆,根據《基本法》是有兩次機會,所以最長任期有十二年五個月零二十九天。
但王振民這次的說法,與他較早前的立場自相矛盾,但卻轉了一個圈似的,回到自己最早一次的意見立場上。上月廿九日,王振民在香港報章發表文章,明確指出七月補選出的特首任期不能長於十年。而王振民在上月廿九日所發表的文章上的立場,又與王振民以往的立場有衝突,被四十五條關注組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指為前言不對後語。
不過,泛民主派普遍接受王振民的最新立場,而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親北京政黨民建聯副主席譚耀宗,則認為七月補選特首的最長任期,仍有不清晰的地方。他認為最終仍然有需要,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正式的意見。
對於計劃在本月十九日舉行的香港法律界沉默大遊行,警方和主辦的法律界團體出現意見分歧。警方反對遊行隊伍途經皇后大道中至終審法院;但主辦團體堅持原有遊行路線。雙方目前仍然在商討,警方因而尚未批准該次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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