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改會建議將偷拍及偷錄列為刑事罪


2006.03.24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周五建議﹐在私人地方進行偷拍、偷聽或放置器材以獲得個人資料的做法,列為刑事罪,傳媒不得以公眾利益理由抗辯,除非是為了防止罪行,執法部門可申請豁免。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認為建議影響新聞自由﹐而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對法改會建議有保留,認為會對新聞採訪造成不切實際的限制。記者協會則表示,此舉嚴重影響新聞採訪工作,並擔心會嚴重阻礙新聞界的偵查報道,令公眾利益受損,要求基於公眾利益進行採訪報道時可獲得豁免。

記者協會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盧敬華指出,法改會建議中所提及的免責條款,需要證明監察目的是為防止嚴重罪行,由於範圍過窄,部分涉及消費權益及公眾知情權的新聞,可能需要偷拍及偷錄,因此當局必須擴大免責範圍,以保障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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