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賦予警權未有違基本法
2005.07.08
香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以四對一裁定,《公安條例》賦予警方限制集會遊行舉行的權力,並未違反《基本法》,駁回梁國雄、馮家強以及盧偉明的上訴。
案情指梁國雄,當時的學聯成員馮家強,以及盧偉明,於二零零二年二月,於遮打花園舉行未得到警務處處長批准的公眾集會,亦不理會警察的警告,違反現行的《公安條例》。
終審法院四名法官指,超過三十人參與的集會,事前需要知會警方,是合符《基本法》的做法,但這四名法官同時亦指,警方行使任何酌情權限制集會時,都要提出一個或多個合理理由,而不能令基本人權受到侵犯。又認為採用現行《公安條例》對公共秩序下,警方限制遊行集會的酌情權界線不清晰。
而終審法院包致金大法官,認為《公安條例》第十七條A違反《基本法》,因此他支持梁國雄等人的上訴。但法院最後仍然以四票對一票,維持原判。
梁國雄表示,他對終審法院提出,《公安條例》合符《基本法》的理由,表示不理解。但他認為,他並無輸掉官司,因為終審法院其中一名大法官包致金,支持他的論點。
而馮家強就表示,他以平常心看待這次判決。他認為《公安條例》有很多,不合理限制公民權利的條例,仍然未能改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安條例》的批評。馮家強反而認為,終審庭認為警方不應以「公共秩序」來限制公眾集會,認為警方做法不恰當,反而令警方日後不能自把自為。
馮家強話﹕「 終審庭的判決提及,《公安條例》可以用ordre public來限制市民的集會自由,這做法被終審庭指為不恰當,警務處處長限制集會的權力,被終審庭收窄。這次判決,其實反而令警務處處長日後不能自把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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