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条例》赋予警权未有违基本法
2005.07.08
香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以四对一裁定,《公安条例》赋予警方限制集会游行举行的权力,并未违反《基本法》,驳回梁国雄、冯家强以及卢伟明的上诉。
案情指梁国雄,当时的学联成员冯家强,以及卢伟明,于二零零二年二月,于遮打花园举行未得到警务处处长批准的公众集会,亦不理会警察的警告,违反现行的《公安条例》。
终审法院四名法官指,超过三十人参与的集会,事前需要知会警方,是合符《基本法》的做法,但这四名法官同时亦指,警方行使任何酌情权限制集会时,都要提出一个或多个合理理由,而不能令基本人权受到侵犯。又认为采用现行《公安条例》对公共秩序下,警方限制游行集会的酌情权界线不清晰。
而终审法院包致金大法官,认为《公安条例》第十七条A违反《基本法》,因此他支持梁国雄等人的上诉。但法院最后仍然以四票对一票,维持原判。
梁国雄表示,他对终审法院提出,《公安条例》合符《基本法》的理由,表示不理解。但他认为,他并无输掉官司,因为终审法院其中一名大法官包致金,支持他的论点。
而冯家强就表示,他以平常心看待这次判决。他认为《公安条例》有很多,不合理限制公民权利的条例,仍然未能改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公安条例》的批评。冯家强反而认为,终审庭认为警方不应以「公共秩序」来限制公众集会,认为警方做法不恰当,反而令警方日后不能自把自为。
冯家强话﹕「 终审庭的判决提及,《公安条例》可以用ordre public来限制市民的集会自由,这做法被终审庭指为不恰当,警务处处长限制集会的权力,被终审庭收窄。这次判决,其实反而令警务处处长日后不能自把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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