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宋告陳水扁誹謗案勝訴


2005.12.21

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台灣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總統陳水扁在一場造勢晚會上,指國民黨主席連戰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2004年總統大選後,發動柔性政變。連戰和宋楚瑜認為,陳水扁的談話,嚴重影響他們的聲譽,於是委託律師控告陳水扁,要求賠償一元新台幣,以及在台灣三家報紙和英、美、日、法等四國知名報紙報頭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台北地方法院週三下晝宣判陳水扁敗訴,必須賠償連戰和宋楚瑜每人一元新台幣,並且在台灣三家報紙刊登廣告道歉。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長劉壽嵩表示,陳水扁聲稱他所擁有言論自由,所以他在競選活動上的講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是法官並不同意這個論點。劉壽嵩說:“憲法十一條,人民的言論自由,指的是人民。國家,包括:機關,都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總統是國家的機關,國家的元首,他並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他確實有講過七日流產政變以及柔性政變等字眼。”

總統府代理祕書長馬永成表示,他還未看到判決書,所以無法就判決的內容作出評論。馬永成說:“其實總統對這件事問心無愧,他有非常多的了解,而且他並沒有去指射連宋兩位先生。事實上,我剛剛談的部份,通通都是事實,他並不是推理,也不是拿出來做一個解釋,並不是這樣,事實上當時的背景就是如此。”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就非常稱讚法官勇敢的判決,但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就要求陳水扁繼續上訴。

總統府方面,仍未就本案是否要上訴作出決定。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