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宋告陈水扁诽谤案胜诉


2005.12.21

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台湾立法委员选举期间,总统陈水扁在一场造势晚会上,指国民党主席连战和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在2004年总统大选后,发动柔性政变。连战和宋楚瑜认为,陈水扁的谈话,严重影响他们的声誉,于是委托律师控告陈水扁,要求赔偿一元新台币,以及在台湾三家报纸和英、美、日、法等四国知名报纸报头下方,刊登半版道歉启事。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台北地方法院周三下昼宣判陈水扁败诉,必须赔偿连战和宋楚瑜每人一元新台币,并且在台湾三家报纸刊登广告道歉。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寿嵩表示,陈水扁声称他所拥有言论自由,所以他在竞选活动上的讲话,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法官并不同意这个论点。刘寿嵩说:“宪法十一条,人民的言论自由,指的是人民。国家,包括:机关,都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总统是国家的机关,国家的元首,他并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他确实有讲过七日流产政变以及柔性政变等字眼。”

总统府代理秘书长马永成表示,他还未看到判决书,所以无法就判决的内容作出评论。马永成说:“其实总统对这件事问心无愧,他有非常多的了解,而且他并没有去指射连宋两位先生。事实上,我刚刚谈的部份,通通都是事实,他并不是推理,也不是拿出来做一个解释,并不是这样,事实上当时的背景就是如此。”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就非常称赞法官勇敢的判决,但是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就要求陈水扁继续上诉。

总统府方面,仍未就本案是否要上诉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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