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宪政 -- 郭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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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讲到法治、讲到宪法,现在把两者结合起来。以宪法推行法治,实现民主,就是宪政。 宪政是人类历史上比较成熟的民主制度。部落社会有原始民主,古代希腊有城邦民主。这些都是直接民主,每一个社会成员直接参与,多数决定。直接民主操作简单,缺乏制衡机制,有时一哄而起的决定成了多数人的暴政。古希腊的大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是被一哄而起的决定处死的。宪政是以直接民主为基础的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民主的保证是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而不是简单的多数决定。 宪政的实行有赖于宪法,无论是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总之必须有宪法。但有了宪法不一定能实行宪政。当代世界上,一百五十多个国家有宪法,其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国家能够不同程度地实行宪政。在先进国家,立宪的过程和实行宪政的过程是一致的;後来,相当多的国家有宪法而没有宪政。研究宪法和宪政的关系,特别是研究有了宪法如何过渡到宪政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政治中的重大课题。 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一些先进国家在经济工业化的同时走向政治民主化;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宪法。当事实上出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或具备民主政治的条件之时,才需要宪法;有了宪法,又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宪法不能产生民主,但它能保证和发展民主。先有民主,这是前提,然後才有宪法;有了宪法,民主更为成熟,就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宪法确认的民主就是宪政。宪政的实施不是从头脑中构思、在纸面上设计宪法开始,相反,宪法的产生必须以现实中的一定程度的民主为前提。 先进国家从政治民主化到立宪,从立宪到实行宪政,是自然历史过程。後来的国家往往只是接受结果,没有创造前提。在缺乏民主的条件下,模仿立宪,从外部引进了宪法并寄希望于一部宪法带来一国宪政,都是不成功的。因为宪法不是从本国的土壤中产生的;产生了,还是没有发生作用的土壤。 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也是宪法存在的现实前提。立足于民主社会的宪法才有实行宪政的效力。一九四七年国民党在大陆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实行宪政,因为没有民主的土壤。不久又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冻结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居然被一个“临时条款”所冻结,这是宪法史上的笑话。四十多年後,台湾的报禁、党禁被冲破,国民党不得不放弃一党专权,事实上走向民主,才又回归《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大陆也是有宪法而没有宪政,其原因就在于立宪的过程缺乏相应的民主化。毛泽东在批评国民党的时候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後,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5页,人民出版社)毛泽东所说,除了苏联那一点之外,都是对的;批评国民党在“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的条件下忙于立宪,也属应当。但共产党革命成功之後,还是在“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的条件下忙于立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了四部之多,依然没有宪政。 中国达到宪政的距离还相当遥远,存在的问题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宪法与宪法精神不一致;第二个层次,现实又与宪法不一致。这就是说,宪法不能充分体现宪法精神;而不能充分体现宪法精神的宪法又没有在现实中兑现。走向宪政民主,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一条是,首先修改宪法,或重新制定宪法,然後以一部完美的宪法为根据来实行宪政。这是从修宪到行宪的道路。另一条是,首先力求现有宪法的兑现,然後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宪法,不断增加宪法精神。这是从行宪到修宪的道路。从达到宪政的最终目标来说,重要的是解决第一个层次的问题,必须创制一部能够规范宪政的完美的宪法;从达到目标的途径来说,必须从第二个层次做起,首先是厉行宪法,有了一部能够兑现的宪法,不断加以修改,逐步达于完美。所以,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只能走从行宪到修宪的道路。 那么什么是宪法精神?这是下一次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