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这个题目需要解释一下。我所说的“利权”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利”,相当于英语的rights. 相当于英语的power,汉语是“权力”,发音与“权利”相同。中国人在观念上常常将权利和权力混淆,相同的发音也助长了这种混淆。当我说quan(2)li(4),你们就不知道是利益的“利”还是力量的“力”。汉语中翻译rights一词用“权利”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用法应是“利权”。“权利”是权之利,意为有权享受的利益,不符合rights的原意。“利权”是利之权,意为维护利益、追求利益之权,这才符合rights的原意。 前面讲到宪法的种种问题。宪法的内容是处理利权和权力的关系。 宪法有它的形式和内容。宪法的形式,首先区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多数是单一文件;有的是一系列文件的组合,例如瑞典、西班牙、芬兰以及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法。另一些国家并没有一部法律叫做宪法,而是许多基本法规的汇集起宪法的作用,叫做不成文宪法,如英国、新西兰。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宪法的内容无非两方面:公共权力机构的组成和职权;人民自由活动的范围和参与政治的保障。简言之,即政府权力和人民利权两方面。宪法所体现的人民和政府的契约关系,也就是处理利权和权力的关系。缺乏权威的宪法只是将这种关系写在纸上,不能成为事实。 在专制制度下,人民没有利权可言,如果多少有一点利权,也是政府赐予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政府权力不可制约,人民利权没有保障,归跟到底是权力决定利权。这就是专制的特征。 专制制度是等级授权制,民权官授,官权君授,君权是从哪里来的?据说是“君权神授”。这是没有道理的道理。在反对专制制度的“君权神授”时,确立了政权人授,这是民主制度的理论。思想家们提出“天然利权论”、“社会契约论”来支持政权人授的理论。他们认为人民天然就有存在的利权,叫做“天然利权”(natural right,中文书刊中常译作“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不当。)。人民所具有的“天然利权”不是什么人赋予的,因此也不能由什么人来剥夺。人民交出自己的利权,订立契约,才形成政权,产生权力。所以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利权,政府的存在是以被统治者的同意为基础的。人民服从政府的前提就是它必须服从人民的利权。政府的功能是以公民利权的形式来满足人的天然利权;如果政府不能满足人的天然利权,它就丧失要求公民服从的资格,人民可以重新订立契约。“天然利权论”、“社会契约论”肯定了人民的利权高于政府的权力,得出一个千古未有的结论:损害人民利权的政府,人民可以把它推翻;不符合人民意志的契约可以重新订立。尽管这些理论是从假设出发的,还存在一些缺点,但由它所催生的民主制度,把专制制度下权力和利权的关系颠倒了过来:人民利权有保障,政府权力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归跟到底是利权决定权力。 利权是人民应有的,权力是政府拥有的。制约政府权力,保障人民利权,这就是宪法权威的源泉所在。 中国的宪法上依样画葫芦写上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诸多的公民利权,但事实上享受不到。为什么?孙中山说,宪法“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民在事实上争取到了利权,宪法才能加以保障;本来无权,从何保障?宪法并不能无中生有地赋予人民以利权,只能保障人民已经得到的利权,而得到利权必须经过人民自己的争取。宪政运动实质上就是人民争取利权的运动。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