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 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什么?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一九九七年十月,江泽民访美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宣告:中美“两国未能解决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分歧是什么?在柯林顿和江泽民的联合记者会上,柯林顿批评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站在历史的错误一边”。江泽民说:“自由、民主、人权都是相对的。”(《世界日报》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意思是各有各的人权,美国批评中国是根据美国的人权,因而不适用于中国。江泽民经常重复这样的论点:“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没有抽象的民主、自由、人权,只有相对的、具体的民主、自由、人权。”(《江泽民总书记接受美国记者采访》,《人民日报》海外版,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分歧的另一方是不是主张人权只是绝对的?美国人没有这样说。中国政府自己只承认人权的相对性,又假定自己的论敌只承认人权的绝对性。 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不是在于非相对即绝对、非绝对即相对?这两者同样都是片面的。全面的回答是:人权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 人权是人在世界上做人的利权。凡是做人应当具有的利权就是应有人权。但迄今为止,人们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下做人的。中国人怎样做人不同于美国人,也不同于俄国人、日本人等等。不同国家的人实际拥有的人权是不同的。这种可能实现的、实际拥有的人权是实有人权。可能不等于现实,实际拥有的不等于现在享有的。享受到的人权才是现有人权。人权这一笼统概念,可以分析为应有人权、实有人权、现有人权。从三者的关系,可以理解人权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同时也不难看出中国政府在人权观念上的错误。 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人们常说:人要活得像人,人有人的样子。这就是应当具有的人权。应有人权不是天赋的,但可以说是当然的,只要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人,都有不证自明的应有人权。这种人权是做人应当有的,它同时蕴涵着反义,事实如何呢?又当别论。应有人权不是在任何社会都能充分实现,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是否合理、历史有无进步的标志。 应有人权虽然是一切人的人权,但它的实现不得不受制于各种不同的条件,因为具体的人生活于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应有人权是通过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不同社会的制度所规定的公民权来实现的,这就是和具体的人相适应的实有人权。公民权是人权但不是人权的全部。实有人权只是应有人权的一部分。 法律规定的可以实现的人权并非必定实现,规定和事实可能不一致。到手的人权才是现有人权。现有人权又只是实有人权的一部分。 追求人权,就在于使现有人权接近实有人权,使实有人权接近应有人权。 从应有人权和实有人权的关系来说,应有人权是抽象的,实有人权是具体的;从实有人权和现有人权的关系来说,现有人权是具体的,而实有人权又是抽象的了。抽象的不等于虚无的,抽象的东西存在于具体的东西之中。现有人权都有一定的条件性,因而是相对的;实有人权应当在一国之内无条件地实现,因而是绝对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有人权带有一定国家的条件性,不同国家的实有人权是不同的,因而又是相对的,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无条件的应有人权才是绝对的。绝对的不等于孤立的,绝对的东西存在于相对的东西之中。所以,就人权的总体来说,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中国政府的人权观念否认抽象的、绝对的人权,只承认具体的、相对的人权,等于说人权只是中国的人权。把人权封闭在一国之内,就不是人权了。 所谓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不过是一套辩护的说词,它所辩护的对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标准。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标准来观察中国的人权状况,当然就没有违反人权的问题了。这样做,虽然可以抵挡国际舆论的批评,同时也是与人类大家庭隔绝,中国将被抛出现代化的潮流。(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