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西方是以利权为本位的社会。重视利权的传统,在文艺复兴以後与人文主义相结合,就成为强大的人权思潮。为了保障人权的实施,推动了立法,争取人权落实到立宪运动。宪法和法律以实施人权为根本目的,开创了近代的民主制度。这一演变过程是从英国开始的,而後若干先进国家又互相影响,汇合成世界潮流。 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是以立法向王权争取利权的开始。《大宪章》本身仍带有封建性,不过是君主和贵族之间的协定。但它是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法律。限制王权的结果,扩大了贵族的特权。特权的不断扩大以至普遍化,少数人的特权变为一切人的特权,专制就变为民主。这种转变发生在17世纪。1628年国会向国王提出《利权请愿书》,这是第一个人权立法。1676年国会又通过《人身保护法》,进一步保障人权,对抗王权。1688年发生所谓的“光荣革命”。1689年国会通过的《利权法案》成为确立君主立宪的标志。争取人权的同时,就是制约王权,主权在君逐渐转移到主权在民,至高无上的君主权威就被宪法权威所代替。 英国争取人权的历程是逐步前进的,每一步前进都以单行法来巩固取得的成果。美国开创了人权立法的新时代。它是以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宪法的方式来全面保障人权。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以及比它早22天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都强调人生来就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利权。为了保障这些利权,人们组成自己的政府。任何政府,只要危害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贯彻了《独立宣言》的精神,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至今仍然有效的、寿命最长的宪法。 《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对于人权和公民权还没有作出区分,对于利权的规定也不够具体。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表述得很清楚了。法国人认为人权是先于国家和不依赖于国家的,公民权仅限于国家的范围以内;人权高于公民权。1791年通过的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规定具有了宪法的效力。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影响又返回美国。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0条宪法修正案,对于保障人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7世纪以来,从西方少数国家开始的立宪主义或者宪政主义已获得普遍意义,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道路。立宪主义的动力是争取人权。因此立宪的结果,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必须确立人民主权。确立人民主权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限制政府权力必须实行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以实施人权为起点,才能引出自由、民主。将这一切制度化、法律化,并以法律为权威,就是法治。後来走上立宪主义道路的国家,如果忘记了人权,那么立宪只是形式,虽有宪法和法律,但还是没有法治。 中国的立宪运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法治还没有到来,其原因就在于对人权的忽视。 中国的传统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古代的思想家也提出过对人的关怀和思考,由于利权观念薄弱,没有形成人权思潮。被压迫人民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而进行斗争,不是争取利权,而是消除义务。农民起义的直接目的是不交税、不纳粮、不服劳役,到了斗争的高级阶段,是夺取权力,也不是争取利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依然是中国几千年逻辑的引申。从发动农民减租减息开始,到夺取全国政权结束,重新建立一个重义务、轻利权的社会。中国社会缺少发自民间的争取利权、争取人权的强大运动,特别是不善于以立法的要求来争取利权、争取人权。 另一方面,中国近代的立法运动总是与人权无关,立法不是保障老百姓的利权,而是巩固统治者的权力。宪法和法律有时也照抄民主国家的条文,由于缺乏人权精神,执行的结果大不一样。 这两方面归结到一点,中国需要自下而上地开展一场广泛的人民自己争取人权的运动,作为立法的基础。(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