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7 - 人民为什么要守法?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在民主社会遵守法律和在专制社会服从王法是不同的。人民服从王法是被迫的,没有为什么可言。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问个为什么? 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包含了每个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每个人自己的意志。他没有注意到,违法的人怀有一定的目的,同样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守法和违法都是服从自己的意志,什么也没有说明。孟德斯鸠从社会的契约关系来说明为什么要守法。他认为,如果一个公民不守法,他人也可以仿效,反过来又会使本人受损失,所以自己非制止违法行为不可。破坏了契约关系,对谁都没有好处。一个公民可以用违法的手段取得某些特殊利益,前提是别人都守法,也就是说违法者得益即守法者受损。别人也可以用同样的违法手段得到补偿或攫取更多,结果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别人守法,自己违法,可能会得到某种好处;如果大家都违法,对谁都没有好处。普遍违法,社会混乱,必然要求重新制定规则。“文化大革命”就试验过了。发明“打、砸、抢”的人起初占了便宜;别人也来搞“打、砸、抢”,自己就惶惶不安没有便宜可占了。打来打去,一场混战,大家都喊“要文斗,不要武斗”。社会不能一次又一次地重新制定规则,所以,在社会陷入混乱之前必须制止违法者,由国家给予制裁。 法律的实施,一方面靠自觉遵守,另一方面靠国家强制。首先是自觉遵守,对于不能自觉遵守者才运用国家强制。法律对于自觉遵守的公民来说是出于内心的自律,对于不能自觉遵守的公民来说就成为粗暴的他律。自觉遵守法律,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利权是自由的,企图得到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利权,就会遭受制裁而变得不自由。对公民个人来说,确认守法有好处、违法有坏处,才会乐意守法而避免违法。守法的好处何在呢?就在于它保障人民的利权。但它所保障的是普遍的利权,不是特殊的利权;如果追求与众不同的特殊的利权,恰恰是失去了普遍的利权。违法的坏处何在呢?违法是为了得到超过别人所有的自由,结果连与别人同样的自由都没有。这就是人民守法和违法的利益机制。 中国人有一种说法,叫做“法不责众”。认为只要人多势众,即使违法,法律也就失去了强制力。所以,发生了违法现象,有些人不是予以制止,而是加入进去乘机起哄。这是中国人法制观念薄弱的表现。将中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人民的责任。只有守法的人民才能产生守法的政府。 封建社会臣民的守法是出于对王权的恐惧感,民主社会公民的守法恰恰在于法律所赋予的安全感。据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调查,在美国百分之八十五的人认为,最足以体现自尊、值得自豪的是宪法和法律。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统计概率比其他国家高得多。法律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才能发生作用。但是法律也只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人们的需要,才能会为人们所尊重。 法律不为人们所尊重,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了正当的利权,公民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权而违法;另一种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而没有保障正当的利权,公民为了追求正当的利权而违法。在中国,许多思想犯、政治犯、信仰犯被判为违法,就是属于後一种情形。公民为了追求不正当的利权而违法,必将遭到社会上多数人的反对,舆论和法制发挥作用的结果是加强了法律的权威。公民为了追求正当的利权而被判为违法,受到挑战的是法律和执法者。 公民追求正当的利权而被判为违法,实际是政府违法。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政府守法。(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所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