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31 -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抽象来说,经济活动有计划比无计划好。但实行计划经济不是决定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比如,中国的农业是靠天吃饭。老天当家,谁能计划?前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没有条件搞计划的地方闭门造计划。这种计划不是反映经济自身发展的要求,而是听命于长官意志。所谓计划经济,实质上是权力经济、指令经济。生产的东西市场不需要,市场需要的东西又不生产。一方面是产品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又是市场供应匮乏。这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通病。苏联的计划经济太僵化了,结果社会主义顷刻瓦解。中国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结果社会主义得救了。过去中国人常说:“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现在应当作一点补充:“只有资本主义能够救社会主义”。 中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发生了普遍腐败。原因何在?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吗?不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并没有同时从权力经济转向法治经济。现在,经济市场化的同时,权力也市场化了;资本依附于权力,权力转化为资本。因为权力可以谋利,所以权力本身也有了价钱,于是出现卖官买官,这就腐败到家了。规范市场经济,制约政府权力,消除普遍腐败,唯一的途径就是制定法律,实行法治。 市场经济的每一个特征都要求实行法治。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 市场遵守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必须承认经济活动的主体意志自由、地位平等。在交换的过程中,可以讨价还价、你来我往,不允许出现超经济的权力来一锤定音。法律首先要对自由经济起保障作用,创造外部的民主环境,限制权力左右市场。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生产商品是为了市场的需要,不是为了国家的计划。商品经济是无计划经济。无计划经济不等于无秩序经济,经济秩序是靠契约来维持的。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就是契约关系的普遍化。契约是交换商品、雇佣劳务、让渡财产等等经济活动的必要形式。法律要为契约经济服务,订立契约的规则应由法律来规定,契约的效力也需要法律的保证。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个工厂生产的产品即使卖不出去,只要完成计划,总是旱涝保收。转到市场经济,没有铁饭碗可以吃“大锅饭”了,生产者必须以市场需要为导向进行竞争。竞争像赛球,需要严格的规则。法律规定竞争的规则,对竞争经济负有引导作用,鼓励良性的竞争,避免恶性的竞争。 第四,市场经济是仲裁经济。 计划经济是服从经济,权力小的单位服从权力大的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多样化,经济关系的纵横交叉,势必发生经济纠纷,而且不在少数。所有这些纠纷都要通过仲裁甚至诉讼来解决。法律对经济纠纷应有防止作用,已经发生了纠纷则发挥仲裁作用。 第五,市场经济是全球经济。 实行计划经济可以闭关锁国。一旦打开国门,实行市场经济,国内市场就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国际市场完全是自由贸易,没有也不许超经济的国家权力作主。调节国际市场的经济行为,只能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准则。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中国的国内法也必须与国际法接轨。 总之,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还必须进一步从深层次解决从权力经济到法治经济的转变,否则难以克服种种弊端。(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