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必须依靠社会的努力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三月十一日,正在召开的中共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传出,会议审议了立法法(草案)。该法第七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以法律定之"。一些法律和政治观察家们分析和依此类推,认为行政部门裁定的劳动教养,是不经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应视为非法。并进而推论,广受人权团体批评的劳动教养制度,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而被废除。这则消息使关心中国法制和发展的人感到鼓舞和振奋。劳动教养一直是中共政治迫害的工具。我在一九七九年找北京公安局讲理,就被警察蛮横无理的押解去劳动教养。一九五七年中共至少将五十多万知识分子打成右派,其中绝大部分都被不经审判劳动教养。近些年来,中国大量的异议人士、法轮功学员、独立宗教人士和其他因政治思想遭受迫害者,也是被中共不经审判押往劳教场所。劳教场所条件的恶劣、管理人员的横行不法,远比关押正式审判的犯人的监狱严重。曾经被劳教的美学家高尔泰说,与他一起在夹边沟劳教的三千多知识分子,可能全部死在甘肃那块荒凉的土地上了,因为他至今还没有了解到一个生存下来的人。常常为中共粉饰的文学家丛维熙也撰文提到,关押北京劳教人员的茶淀农场,有一个人人熟知但编制上没有的分场,那里无边无际的坟头埋葬的全是未经审判的劳教死者。异议人士童屹沈良庆等人都证实,劳教人员常常被逼迫干沉重的劳动超过二十小时,而且还遭受各种肉刑毒打和精神摧残羞辱。这样严重剥夺精神自由、人身权利,甚至生命权利的劳动教养,在中国从来也不是法律,而只是国务院的一纸行政规定。虽然后来中国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并予以承认,但从立法的程序来说是因果倒置了。更为严重的是,劳动教养这一行政规定,违背中国宪法原则,以及刑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条款。从国际人权公约来说,劳动教养的行政规定不仅非法,也是专制政权压制社会的恶规。劳动教养从审查批准到押解管理,都一手由公安警方任意操纵,实际使警察可以不受监督随意剥夺公民一切权利。对于违背人权违背法律的劳教恶规,中国要通过立法法加以废除,当然是值得欢迎的人权法律上的重要事情。国际人权组织长期以来不断批评,并且一再呼吁敦促废除劳动教养,因为这对中国的人权保障和法律维护,都是首先需要解决才能进行下去的课题。正是由于劳动教养规定有这样重要意义,听说这届人大有可能通过立法法而废除劳教规定,关心中国法制和发展的人理所当然感到鼓舞和振奋。不过仅仅这样一个消息,还远远不能让人对劳教恶规真正废除放心,因为且不要说废除劳教恶规尚未实现,更要客观现实的看到,中国的问题重要的不是立法,而在于社会实践中是否尊重法律兑现了法律。中国以往的情况说明,中共往往采取手段,将立法当成变戏法。例如中国取消了反革命罪,但是现实中没有任何反革命犯人得到重新审判或释放,而且现在依然有大量的人,因为政治、言论、信仰和宗教等原因,被判处重刑和遭受其他各种政府迫害,改变的只有反革命罪的发音成了社会安全罪的发音。再如任意羁押的收容审查制度废除了,但是又大量使用监视居住、收容遣送的手段,依然在发挥着侵犯公民权利的收容审查功能。即使中共制定法律不是出于变戏法的目的,但是中国法制松弛的现实,也使劳教法规从废除到确实在社会中根除,有着不容乐观的艰难漫长的征途等待跋涉。不管中国通过立法法后,劳动教养的恶规被中共采用变戏法的手段,改个名称和方式实质存在下来,还是虽然废除了但在社会现实中仍然没有根除,中国民众都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态度,有根据形势推动并彻底废除劳动教养的勇气和方式。中国只要通过立法法,就为废除包括劳动教养在内的、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令和行政规定,增加了一个有利的条件和位置。如果中共通过另外的法律将劳动教养改头换面,实质保留并继续以此侵犯迫害人权,就要象揭露并反对国安法改头换面替代反革命罪、收容遣送监视居住仍在发挥收容审查的功能那样,用坚持不懈的揭露反对,使这些侵害人权的政府作为最终在社会彻底消除。如果通过立法法后,是因为中国法纪松弛,劳动教养似的侵犯人权还存在社会中,那更应该也更有力量加以反对促进根除。要做到这一步最关键的,是中国民众的努力和勇气,是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而立法法的通过仅是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时机。(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刘青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