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保障财产所有权。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所有权不清,就无法实现交换。在古代社会,官家可以下令“抄家”、“籍没”,使腰缠万贯、富连阡陌者立刻倾家荡产。这是因为有财产者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保障。在近代社会,财产所有权是得到法律保障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公民都有同样的财产所有权,并非都有同样的财产。所以,保障财产所有权是富人最高兴的。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首先是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有权掌握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占有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是为自己,第二是有某物。占有权可以转让。例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房屋就归承租人占有。这是非财产所有者的合法占有。破门而入,或逾期不付房租,就是非财产所有者的非法占有。因偷窃、抢劫而占有某物,不但非法,还是犯罪。 所有权的第二个内容是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按照财产的性能使用自己占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占有是为了使用;但使用不等于占有。买一辆小汽车,占有之後是为了把它当作交通工具使用。非财产所有者也可以合法使用,那就是到出租公司出租金租一辆小汽车。无论是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都必须将使用物归还所有者。因此仅仅得到使用权,不能改变所有权。 所有权的第三个内容是处置权。财产所有者有权对自己占有的财产自行任意处置,包括出卖、租赁、赠送以及转移、抛弃等等。未经财产所有者同意,擅自将其占有物变卖,即使把变卖所得金额全部交给所有者,也是非法的。这种买卖是无效的,所有者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收回自己的占有物。只有根据法院的判决,变卖所有者的财产才是合法的。 占有、使用、处置这三者构成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处置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利权。 在中国,财产分为两大类: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财产就是私有财产。公共财产又分为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很容易变成城市的“厂长所有制”和农村的“支部书记所有制”,因为名义上全民和集体拥有占有权,但事实上没有使用权和处置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关于社会主义的经典定义。这是斯大林的定义,而且是完全错误的定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公共所有制,就是说占有、使用、处置都是归社会公共所有;既不是归私人所有,也不是归国家所有。社会公共所有制的形式还需要创造。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根本就不是社会主义。所以,虽然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垮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变质了,并不能证明社会主义的破产,只能证明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即主观社会主义的破产。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只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并不排除合法“侵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政策就是对私有财产的合法“侵犯”。正是一系列福利政策缓和了阶级矛盾,调整了社会关系,资本主义才得以度过危机继续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盛行的失业救济、医疗保险、老人照顾以及种种补贴(在北欧是从摇篮到坟墓),都是违反私有制的本性的。政府通过高额的累进税,掏出一些人口袋里的钱去养活另一些人,只能说这是社会主义的政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资本主义国家失业工人的福利远远超过社会主义国家的“下岗”工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破产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因素却在成长。(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