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39 - 自由和不自由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自由主义者爱说,人天生是自由的。天生自由就用不着争取自由了。卢梭说得深刻了一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来,发生了矛盾。既然“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就不能说人是生而自由的,应当说是生而不自由的。但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人的自由不是天生的,需要争取;人的本质是自由的,所以才能争取得到。人的一切奋斗都是在不自由中追求自由。 从不自由中争自由,必须使人的意志和行为符合一定的条件。人的自由实现于三个方面。 一,在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中争自由 客观存在的自然和社会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因而是不自由的。客观存在的自然和社会,有它自身运动发展的规律,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任意改变,因而也是不自由的。但立足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尊重客观规律,与它作用的方向相一致,人们的期望不难得到满足,这就自由了。自然和社会的存在以及运动发展的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认识了这种必然性,在行动中体现出对必然性的认识,人们就在自然和社会中获得自由。所以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在一定条件下认识了必然得到自由,条件变化以後又会陷入不自由,需要争取新的自由。人类在不自由中争取自由的历程是永无止境的。二,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争自由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人们受到其他人的干预和强制是不自由的;虽然没有干预和强制,如果不能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还是不自由的。因此,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第一,免于外来的干预和强制;第二,从事自己选择的事业。前者,“免于……的自由”是消极自由;後者,“从事……的自由”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保护人们不受他人特别是不受权力的侵犯,拥有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只有消极自由,还不能实现人的的价值。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下,人们经过选择、达到自己的目的时,才能真正感到自由。因此社会必须提供选择的机会,便于积极的参与,产生积极的效果。这就是积极自由。但消极自由是自由的第一道防线,没有消极自由就没有积极自由。 在社会生活中,从不自由到自由的条件是建立保障自由的社会制度。三,在人与自我的关系中争自由 客观规律对人的奴役是一种不自由,人对人的奴役也是一种不自由,这些都是外在的不自由;还有一种内在的不自由,那就是自己对自己的奴役。陶渊明说,他做官是“心为形役”,心灵为形体所奴役。还有一些人是“心为心役”,良心为私心所奴役。中国的有些知识分子是“心为权役”,心灵为权势所奴役;他们常常体会领导意图,迎合“上面的精神”,说别人喜欢听的话,就是没有自己想要说的话。这些都是自己不能作自己的主,成为内在的不自由。 奴隶主对奴隶的奴役是外在的不自由;而奴隶安于自身的奴隶命运,甘心当奴隶,是自己对自己的奴役,也就是内在的不自由。 获得内在自由的条件是认识自我、拥有自我。认识外部世界的必然性获得外在的自由,认识自我的必然性就获得内在的自由。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对自我的认识都是来源于实践。奴隶们只有在与外部的奴隶制的抗争中才能认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一个认识了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要求变革的奴隶,内心是自由的;实现了内心的自由,才能在外部世界争得自由。 现在的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是不自由的。人们往往诅咒外在的不自由而忽略了自身内在的不自由。努力创造条件,首先实现内在的自由,才能改变外在的不自由。(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