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首先要纠正对酷刑的偏见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2000年5月1日至19日,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举行第24次年会。中国自1988年加入"反酷刑公约",今年是第三次递交中国的酷刑问题报告。反酷刑委员会已于5月4日审议中国政府递交的报告。中国人权组织也向酷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专题报告,对中国政府的报告和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中国人权在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报告谈论酷刑状况时避重就轻虚应故事、说到反酷刑措施则语焉不详、对酷刑委员会所提的问题回答消极、对人权组织的批评建议又多有回避。中国人权的报告引起国际媒体高度关注,纷纷进行采访报道。中国的酷刑问题之所以泛滥成灾和无法禁绝,其中一个原因是缺乏对酷刑清楚完整的认识。中国对酷刑认识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上对酷刑认识极其狭窄欠缺。中国法律有禁止酷刑的条款,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都明文规定是酷刑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远远不够,远远低于联合国人权宪章有关酷刑的定义。中国法律所承认的酷刑,必须是造成了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后果,也就是只禁止造成严重后果的酷刑。例如中国检察机关就明文规定,有具体结果如死亡或人身伤害才会起诉惩罚。这就等于说没有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结果,虽然对人身施加了酷刑也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和惩罚。但是人权宪章在"反酷刑公约"中对酷刑的规定是,政府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以及在他们的唆使、同意或者默许下,"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均是酷刑。"反酷刑公约"所规定的酷刑内容显然比中国法律广泛得多。首先中国法律规定的酷刑仅仅限于对人身肉体施加的暴力,对于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精神暴力一字不提,这就使两大类酷刑整整缺少了一类。其次人权公约规定凡是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后果,都属于酷刑的暴力犯罪行为,决不象中国法律只规定造成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暴力才属于酷刑。根据我在狱中的统计,肉体酷刑的暴力行为中,造成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不足百分之一。所以如果依照中国法律只有肉体施暴才算酷刑,至少删除了百分之九十九的实际酷刑犯罪。再有针对酷刑犯罪的惩罚对象,中国法律只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实践中更是狭窄到只有公安司法人员。但是"反酷刑公约"则规定了,公职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以及在他们的教唆同意或默许下,施加肉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进行危害,都是酷刑罪行的惩罚对象。中国有大量的酷刑并不是公安警察的直接行为,如监狱看守所警察常唆使一些犯人对其他犯人实施肉刑,不是警察的官员也经常对某人实施肉刑,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下都没有成为酷刑追究对象。最后采用酷刑的目的,中国法律只认为逼取口供施加的肉刑,才属于酷刑。"反酷刑公约"则将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施加的处罚,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以及任何歧视的理由,使之在肉体和精神遭受疼痛和痛苦,都是属于酷刑罪行。联合国为了进一步保证一切人都不受酷刑,还制定了许多规则和措施。如托管领土废除体罚、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障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宣言、执法行为守则、医疗道德原则、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禁止酷刑专门报告员、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等。但是这些禁止防范酷刑的规则和措施,在中国几乎无人知晓,当然运用这些规则和措施保护自己对抗酷刑更是无从谈起了。事实上,酷刑在中国的现实中的定义,只是造成死亡或伤害后果的公安警察刑讯逼供行为,与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的相比,简直微不足道。对酷刑的认识所以有如此巨大差距,甚至可以说对酷刑的认识充斥着偏见,第一是中国官方没有坚决反对酷刑的态度,甚至明里暗里将酷刑视为管理、取供、惩罚和吓阻民众的有力手段。第二是沿袭了中国的历史意识,中国历史上对酷刑的理解也是十分狭窄的。而中国民众则没有办法了解世界对酷刑的完整看法以及发展情况。中国常说行始于知,这个道理对于禁止酷刑也是适用的,人们只有具体的知道何为酷刑,才能知道自己是否成为了酷刑的受害者,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方式保护自己。因此要在中国反对和禁止酷刑,首先要作的事情,应该是广泛深入的宣传联合国人权公约有关酷刑内容,使中国民众对酷刑有真实清楚完整的了解。(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刘青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