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立场。) 在北美殖民地要求独立的年代,弗吉尼亚州的Patrick Henry喊出:“不自由,毋宁死!”为了自由不惜以死抗争,可见自由是多么宝贵。可是罗兰夫人又有一句名言:“自由,自由,世间多少罪恶,假汝名以行!”自由可以被假借造成罪恶。当然,自由被假借造成的罪恶并非自由本身的罪恶。然而,宝贵的自由何以能被假借造成罪恶?因为自由被滥用了。那么,如何防止自由被滥用?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胡作非为。一个人利用自由损害他人,是侵犯他人的自由。如果他人利用同样的自由对付自己,也侵犯了自己的自由。结果,大家都没有自由。所以,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自由不是从事一切任意的行为。对自由是必须加以限制的;没有限制就是自由的滥用。 对自由的限制不是成了不自由了吗?问题在于是什么样的限制,正当的限制还是不正当的限制。对自由的正当的限制是确立真正的自由;对自由的不正当的限制才是造成不自由。何谓正当的限制?在我行使自由时,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条件,这就是正当的限制。有所限制即不是漫无边际;我的自由的边际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自由的边际是我的自由。所以,用来限制自由的还是自由。一个建立公平的雇佣关系的法律,限制了雇主任意挑选雇员的自由,但保证了雇员的平等就业机会的自由。雇员又不能强迫雇主,雇主也有不雇的自由。不同的人行使自由时互相限制,才能保证全社会的自由。以自由之外的东西如权力、地位、金钱等等限制自由,那就是不正当的限制,限制的结果成了不自由。追求自由,在坚决反对不正当的限制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正当的限制。 对自由的正当的限制,需要由国家权力来保证。19世纪“巡更守夜”的国家主要是保证消极自由;现代的福利国家在保证积极自由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对自由的不正当限制,构成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也是来自国家权力。对自由的限制问题,不可避免地转化为如何合理地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防止自由的滥用,必须行使国家权力,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本。 自由不仅受到客观方面的限制,还需要主观方面的限制。人们意识到对自由的限制,就在内心形成为责任。责任是对自由的主观上的限制。这种责任表现在对他人自由的尊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因而导致对自身行为的节制。不负责任的自由不过是放肆和任性;放肆和任性越出了自由的边际,就会遭到他人的反弹而陷入不自由。具有深刻的社会责任感的人,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 追求自由是人的利权,接受限制、负有责任是相应的义务。 自由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因而是相对的。但相对的自由之中存在着绝对的自由,相对的自由之总和构成绝对的自由;所以,自由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第一,相对自由就是有条件的自由,而在同一条件下,自由和不自由的对立是绝对的。相对自由之中包含着决不能与不自由相调和的绝对自由。第二,一定条件下实现的相对自由,在条件变化以後,又形成新的相对自由。新的相对自由是原有的自由的扩大和提升。人的活动总是越来越自由,人类文明的每一点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这是自由的绝对性。否认相对自由,直截了当地追求绝对自由,是为所欲为和放肆、任性。只承认相对自由而否认绝对自由,就会模糊自由和不自由的界限。江泽民最喜欢讲自由的相对性,意思是你有你的自由,我有我的自由。中国公民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和强制,明明是不自由,却被说成相对自由。(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