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合理延伸。居所任人破门而入,还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居住自由的含义首先是住宅不受侵犯。1603年,英国的判例中有一句名言:“每个人的住房就是他的堡垒。”这是法律构筑的堡垒。1763年,又有人发出一句名言:“最穷苦的人在他的小茅屋里可以和所有的皇家军队相对抗。”足以和皇家军队相对抗的武器也是法律。但如果人人必须一辈子死守“堡垒”,住宅又成了牢笼,还是不自由。因此,居住自由不能仅仅局限在住宅不受侵犯。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居住自由的全面规定包括三方面:第一,住宅不受侵犯;第二,择居自由,即选择居所的自由;第三,迁徙自由。 中国第一部规定居住自由的法律是辛亥革命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1954年宪法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取消了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是宪法史上的倒退。 1954年宪法虽然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国公民实际上享受不到。“文化大革命”中,在任意侵犯人身自由的同时,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也抛之九霄云外了。那时不但盛行抄家之风,还肆意将“五类分子”扫地出门,使人顿时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後来的几部宪法虽然保留了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毫无保证。1954年宪法关于选择居所自由和迁徙自由的规定也是空洞的。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私人不能拥有房产,住房是听从单位分配的,除了特权阶层外,普通老百姓毫无选择居所的自由。户口制度又限制了迁徙自由,特别是在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间划下了一道鸿沟,广大农民成了二等公民。後来的三部宪法取消了居住和迁徙自由,倒是符合中国的实际的,但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现代化的潮流。宪法上有规定而事实上做不到,还可以创造条件予以兑现;从宪法上取消了规定,那就永无兑现之日了。现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鼓励私人购房,这就为选择居所自由创造了条件;还应当逐步取消户口制度,进一步为迁徙自由创造条件。未来的宪法修改应当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较为全面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在规定择居自由和迁徙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这是迁徙自由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出入境的规定,但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该法名义上保障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的利权,事实上限制很多。起先是限制公民出国,现在主要是限制公民回国。国际上也有一些政府开列不准入境的名单,那都是恐怖组织和贩毒集团的成员。开列不准本国公民入境的“黑名单”,只此中国政府一家。从前还有一家,那就是台湾。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虽然曾经打得你死我活,至今还没有结束敌对状态,其实本是同根生,犯有同样的“中国病”。如何对待向往自由的飞鸟,台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准飞出去,严密封杀;第二阶段是飞出去的不准飞回来,坚决排拒;第三阶段飞来飞去出入自由了。中国大陆刚走到台湾的第二阶段,整整落後了一个阶段,但封杀和排拒的程度却大大超过了当年的台湾。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虽然是从人身自由引申出来的,又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缺乏政治自由的地方就不会有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