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47. 表达自由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人在精神世界的基本需求是运用自己的头脑输入信息和输出信息,输入信息就是进行认识,输出信息就是进行表达。人人都有认识和表达的利权。但认识的利权是实现于表达的利权之中,一个人只有在表达的时候才能确证他如何认识。表达自由就是人作为精神存在所应有的基本利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利权和政治利权国际公约》,表达自由包括三方面: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坚持观点。人们怀有何种理念、情感、意志,不受干涉。在这方面,具体表现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等。 二,人人有权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人们怀有的理念、情感、意志,外露不受干涉。在这方面,具体表现为言论自由、创作自由等等。 三,人人有权寻求信息、传递思想。人们外露的理念、情感、意志,交流不受干涉。在这方面,具体表现为通讯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以及现代的电子信息自由等等。 《公约》特别规定,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其他媒介”应包括电脑网络,这是当代最迅速、最有效的传播媒介。 行使表达自由,人们必须互相承认在思想中自己拥有而别人不知道的东西需要表达。思想是人脑的内部活动,既不会妨碍别人,别人也无法阻止,因此思想的天性就是自由的。思想如果只是封闭在头脑中,别人都管不着,那就没有不自由的问题了。一旦讲出某种思想受到惩罚,于是痛感思想不自由了。所以,思想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才是有意义的。 思想在头脑中好像是自由自在的,其实也不然。每个人、每个时代的人形成什么样的思想,是受限制的。这是客观条件的局限性和历史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内在于思维过程的限制,无法摆脱,也不是过错或缺陷。思想不自由,是外在于思维过程的限制,即在表达中设置的限制。在表达中禁止某种思想,或宣布某种思想为有罪,或因发表某种思想而失去利益,或强迫不同的思想统一于某种思想,等等,这就剥夺了思想自由。剥夺思想自由是通过限制思维的结果来改变思维的过程,使人不敢那样想,不得不这样想。如果以思想来影响思想,人们自愿放弃自己的思想而接受别人的思想,这不是思想不自由,正是进行选择的思想自由。以一种思想来改变另一种思想,背後有权力的强制,才是思想不自由。对思想进行权力的强制,因为它是当权者不同意、不赞成、不接受的思想;当权者同意、赞成、接受的思想肯定能畅行无阻,所以思想自由的实质就在于当权者不同意、不赞成、不接受的思想能否得到表达。 剥夺思想自由,总能说出某些理由。毛泽东说:“凡是错误的思想,凡是毒草,必须批判,决不能让它们自由泛滥。”因为是“错误的思想”和“毒草”,所以必须剥夺思想自由。这种理由能否成立?判断“错误的思想”和“毒草”的标准,是当权者的思想。以当权者的思想取舍一切正是思想不自由的原因;某些思想被宣布为“错误的思想”和“毒草”,已经是思想不自由的结果。 压制思想是否有必要?任何思想都不可能构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惩罚的对象是行为,不是思想。即使思想需要惩罚,也只能限于思想,不能及于人身。将对思想的惩罚转移到人身,因为对思想无法惩罚;针对无法惩罚的对象施加惩罚,那就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为了惩罚思想而侵害人身,是荒唐的。发生这种可悲的现象是不合理的社会、不文明的历史;人类应当改造这种不合理的社会、告别这种不文明的历史。(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