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 53. 结社自由

(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等这一类自由是在行使人身自由的同时表达愿望,或者说,是为了行使表达自由而采取人身行动;总之是人身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结合。游行、示威、集会只能发生在特定时刻,偶一为之,结社是经常性的,可以长期作为。 结社就是结成社团。什么是社团?社团是有组织的群体。在有组织的群体中,社团有如下特征: 一,非政府性 二,非盈利性 三,自助互惠 四,自愿组合 社会上为什么会产生结社的必要?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结社才可能实现? 在古代,以个体劳动的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社会结构比较简单,一方面是由无数个人形成的芸芸众生,另一方面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这种社会结构,软弱的个人听命于皇权的统治,只能是专制主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出现了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结构,与不同的利益群体相适应,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色各样的社团。个人不再直接暴露在国家权力面前。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组织执行公民自治的功能,公民自治的功能限制了国家管治的功能。这就是民主社会以公民利权制约政府权力的机制。 中国在19世纪末,随着近代工业的出现,在西方的影响下也产生了行会、商会、学会等社团。但还没有发育成公民社会,进程就被打断了。 1949年以後,共产党以强大的国家权力管治中国,社会结构又归于简单化。由于计划经济掌控了一切社会资源,公民的活动只能依赖于国家,毫无自治可言。表面上,也有“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实际上这些团体和组织都是官办的。工会、妇联、青年团以及各种协会,无不执行党和政府的辅助职能。社会结构没有中介组织,公民个人不得不战战兢兢地面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国家权力。这就是共产党能够呼风唤雨发动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指到哪里打到哪里的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由于利益的分化,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出于自助互惠的需要,纷纷组织社团。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性的社团有1700多个,地方性的社团有20万之多。这些社团分为三类:官办,半官办,民办。新兴的民办社团只是少数,大多数是半官办社团。所谓半官办社团,都有“挂靠单位”,依附于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是缺乏独立性的社团。社团的畸形发展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结构的变革是不相适应的;而这种畸形发展是由中国政府不合理的立法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的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利权,又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被限制或取消。《游行示威法》执行的是禁止游行示威的功能。保障结社自由的法律根本没有,只有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法规也是执行压制结社的功能。 中国社团的发展必须从官办、半官办走向民办,与此相应,政府必须为公民的结社自由提供法律保障。(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