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国家权力是支配人、统治人的力量。权力的形式可区分为集权和分权;集权形式的内容是专制的统治力量,分权形式的内容是民主的统治力量。 最初的国家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笼统的统治力量。随着历史的发展,笼统的权力发生了分化,权力的结构由简单到复杂,人们对权力的认识也由模糊到精确。进入近代以後,人们终于发现,从专制制度转变为民主制度,不能原封不动地继承权力,而是必须将集权的权力改为分权的权力。权力的分立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凡是利权没有切实保障,分权没有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已经成为近代政治学的公理。宪法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保障公民利权,制约政府权力。“分权没有确立的社会”,政府权力是不可制约的;政府权力不可制约,公民利权也没有保障。在18世纪可以说没有这两个方面就没有宪法;到了20世纪还应当加上一点补充:没有这两个方面即使有了宪法也没有宪政。 分权是个原则,至于权力如何分立,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全相同。典型的三权分立的理论是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他把权力区分为立法、行政(执行)、司法(审判)三种,他主张把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机关。坚定地实践孟德斯鸠理论的不是法国人,而是美国人。美国宪法设计了完备的三权分立,立法权给予议会,行政权给予总统,司法权给予法院。美国的成功经验为许多现代国家所仿效,多数民主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具有普遍意义。他认为,掌握全权的人往往滥用权力,这是历史经验中屡见不鲜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商务印书馆)这是“以毒攻毒”。实行三权分立,可以在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取得“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的局限是没有看到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来自人民,更为重要的是以利权制约权力。但对于一个集权的权力来说,人民是无法制约的,只有权力的分立才便于人民制约。所以对权力的制约必须具备两个层次:首先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根本是以利权制约权力。 中国的国家权力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这种体制是有历史渊源的。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代代相传,延续了两千多年。传统的中央集权,再加上从苏联引进的共产党一党专权,就是现在中国的“中央高度集权”。共产党的中央集权远胜于秦始皇的中央集权,因为它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集中了社会上一切资源和资金,操纵全国的生产和分配。集权再加上集资,看起来就无所不能了,东南西北中,工农商学兵,吃喝拉撒睡,没有一样不管。一元化的中央集权,发展到全能主义,就是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苏联和中国的极权主义将权力的功能发挥到极致,也将权力的弊病推向了绝顶。 权力的分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也表明权力分化的迹象,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在国务院,司法权在最高法院。但江泽民说:“西方的那一套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鼎立,我们决不能照搬。”(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2000年)那么,为什么非要反对三权分立?反对三权分立是维护三权之上的一权――一党专权。 极权体制集中了一切权力,也集中了一切风险。任何社会问题都要运用权力操作来解决,因此任何不满、怨愤和反抗也都指向权力。极权体制是一种不稳定结构。中国领导人每天都在担心不稳定,这就是结构病。不稳定来自极权体制的结构,又用加强极权体制来维护稳定,只能是愈陷愈深。真正的稳定,说来也不难,那就是分散权力,分散风险。(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