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司法权是保证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国家权力。 按照权力分立的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相对独立的。按照宪政国家的经验,在所有的权力中,必须特别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独立的含义是:避免立法和行政干涉司法;在不受干涉的条件下保证司法的公正。实行法治不仅仅是司法独立,但没有司法独立肯定没有法治。 在实行法治的宪政国家,经过长期的奋斗,才实现司法独立。後起的国家往往搬用宪政国家的法律条文。即使宪法写上了司法独立的词句,并没有司法独立的事实。 中国就是一个宪法上有司法独立的词句而没有司法独立的事实的国家。究其原因,一是历史传统的阴魂不散;二是从西方引进的司法独立的思想,自50年代开始又不断地遭到抵制和批判。 中国古代的皇帝和官吏都是大权独揽,行政、立法、司法一把抓的全权统治者。现在,全权统治者不过换了名称,不叫皇帝和官吏,叫做党和干部。几千年来,人们的观念上认为,行政长官掌控司法是合情合理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到三年,在反右运动中,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遭到批判,持有此种主张的学者、法官都被打成“右派分子”。到了“文化大革命”,司法机关都被砸烂了,代之以专案组和群众专政。古代,虽然事实上司法不独立,但并非有意识地反对司法独立。在全世界走向宪政的时代,中国反对司法独立,完全是背道而驰。 1982年宪法又写上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党专权的现实之下,所谓“司法独立”是怎么回事? 司法机关之上有党的领导。共产党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特设政法委员会,领导政府的公安、检察、法院。 司法机关之内还有党的领导。在司法机关内部,设有党组。党组是在司法机关内部决定一切的领导核心。 司法机关办案,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外,又有党的控制程序,这就是大案要案报告批准制度。检察院和法院对大案要案的审理,必须事先向地方党委或党中央报告,经批准後才能进入审判程序。这叫做“先批後审”。 司法机关内部的制度也妨碍司法独立。当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一时无法定夺,可以逐级向上请示。上级法院作出答复,下级法院才进入审判程序。这种制度也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进行判决,自己可以毫无责任;同时也使上诉程序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上级法院早已作出判决。 司法独立的含义不仅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还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国的审判制度规定,各级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作出判决,法庭上的法官没有决定权,决定权操在法庭之外、 法官背後的审判委员会手中。而且,开庭之前审判委员会已经作出判决,也使得庭审毫无意义。 总之,起诉、上诉,开庭、审判,一切都是无谓之举,真正的判决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事先在幕後操作的。 司法独立是制约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中国连司法机关也腐败了,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腐败是一个政权腐败的最深层。 中国的司法改革叫喊了多年,鲜有成效。原因是没有把司法改革作为全盘政治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医治中国政治制度的弊病,历史已经提供了现成的药方:那就是权力分立、多党竞争再加上言论自由,这是几个世纪以来运用人类的智慧所创造的成功经验。(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郭罗基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