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所有的评论只代表评论员们个人的观点。) 据中国官方报纸报道,在外资企业和公司林立的深圳,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最近宣布一项决定,要在三年之内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12000个。具体计划是2000年建立4500个,2001年建立6000个,2002年完成总目标12000个,达到非公有企业百分之百建有工会。据说截至2000年8月已经建立这类工会2300个,而在此之前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深圳市非公有制工会仅有63个,8个月内建立的是过去将近二十年总和的35倍。 深圳市共产党委员会决定,成立深圳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领导小组。共产党深圳市委书记刘涛在会上强调,成立工会是"把职工群众凝聚到党组织和工会中来"。深圳市总工会主席张宝琴也在会上指明,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 据当地自发的活跃的组建独立工会的人士介绍,深圳市委书记刘涛和副市长王穗明等官员都承认,深圳市仅仅在1999年内,因为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劳资纠纷而上访的事件,就多达13000起。劳资纠纷所引发的罢工、抗议示威等强烈行动,也是从年初到年终连绵不断,甚至有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事件。在深圳市非公有企业打工的大量工人,为了能够集体谈判维护自己的权益,早就在酝酿成立独立工会,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龙岗区的工人,更是已经自己组织起来,并且提出了成立独立工会的申请。深圳市共产党委员会大规模组建工会,是因为感觉到无法阻挡工人们成立工会的要求,但要杜绝工人们成立真正独立的劳工组织,因而采取的主动出击策略。深圳市官员们有关建立工会的讲话,清楚不过的表达了他们主导建立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将广大职工群众控制在党组织、党的工作机构官方工会领导之下。这当然不是工人自己成立的独立工会,而是由掌握政权的执政党操纵的伪工会。 本来建立独立工会是解决劳资利益冲突的必要手段,是通过谈判和磋商寻求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工人们的基本人权。但是中共深圳市党委的做法,不能实现建立工会所要达到的上述目标,甚至与这些目标矛盾、冲突、背道而驰。 人权宪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联合国在正式印发的文件中,对这段文字的阐述和解释是,"按照他所选择的条件,人人有权不被强迫参加某一工会。它还包括建立协会或联合会而不受国家控制的权利。另外,集体谈判的权利、免遭解散或停止活动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也受到了保护"。这些关于工会的人权规定,与深圳市党委政府成立非公有企业工会,甚至公开宣扬由党和政府控制的意图根本相反。因此深圳市党委即政府主动成立非公有企业工会,实质是在侵犯破坏工人建立独立工会的权利。 工人的权益与企业的利益目的,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不一致,而且是完全对立互为消长的。工会作为工人集体谈判的代表,就是要与企业在谈判磋商中争取工人的权益,消除工人与企业因利益冲突的危难,避免损害经济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国家政府一般不宜介入工会和企业的活动之中,因为政府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介入与自己利益并不直接相关的谈判有害无益。即使出现影响整个社会的劳资重大危机,执政的政府也只有保持超然的中间地位,至多根据法律和社会的安全需要,为双方的谈判和解决问题创造条件,或者是规定条件,而不能成为一方甚至双方的上级或领导。中国政府与一般国家的政府相比,更不适宜介入劳资双方的纠纷协商之中,因为中共统治数十年的历史充分说明,中共将独霸政权视为最高价值和目的,工人急迫需要解决的权益对它来说无足轻重,不会从工人的利益角度思考和寻求解决。中共政权的这种属性,也必然会消除工会的另一个职能,即解决劳资利益的冲突,而采用镇压和权数欺骗等手段,将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依政权的需要而压制下去。这种压制当然不是解决矛盾冲突,长期的压制反而将矛盾冲突推向灾难。这与成立工会的需要背道而驰,成立这种工会绝非是兑现了人权。(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刘青作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