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什么样的法治? - 郭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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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五大提出一个新的口号,叫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後修宪,载入宪法,以示郑重其事。《人民日报》的社论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虽是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认识的深化”。“法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法治”是说按照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有了法制还要求其实施。“法治”比“法制”,意义上较为完整,但认识上“深化”不到哪里去。因为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有专制与民主的区别。“依法治国 ”的法治,究竟是什么样的法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人类几千年的历史都是人治,一个人或几个人成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到了近代民主社会,权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人的权威被法的权威所代替,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再是人 ,而是法。以人为权威,只要打倒或控制一个权威人物就可以掌握政权。体现权威的人物一死 ,人亡政息,往往爆发社会危机。确立了法的权威,社会就在稳定中发展。不管是谁当总统、首相,不管怎样上台下台,不管换了多少代,可以说“人物全非,江山依旧”。以人为权威的政治 是人治,以法为权威的政治是法治。人治并非没有法,法治也离不开人;根本的区别是人的权威 在法之上还是法的权威在人之上? 即使是人治的社会,有法比没有法好。中国先秦的法家是法治的积极倡导者。法治多少可以防止 统治者治国的主观随意性。但古代的法治不过是君主治国的一种方法。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用严 刑峻法来统治老百姓。古人称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假如王本人犯法呢?根本不可能发生这种问题,因为法是王手中的工具,王非但不服从法,而且王的意志就是法,“言出法随”。这 种法治还是人的权威在法之上。近代的法治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具有法律之上的特权。前一种法治是专制的法治,後一种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专制的法治 是把法当作工具,用法来进行统治(rule by law);民主的法治是以法为权威,实行法的统治(rule of law)。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进行改革开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十年来,经济改革有了长足进展,政治改革却在原地踏步。中共领导人将“法制”改为“法治”,自以为一字之差认识就有了“深化”。其实,认识上真正需要深化的是,究竟实行民主的 法治还是专制的法治?究竟以法为权威还是把法当工具? 实行民主的法治、以法为权威与一党专权是不相容的。一党专权是党治,党治的实质也是人治 。一九八九年天安门示威运动期间,邓小平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五个人中三个人同意就可 以作出戒严、开枪的决定,完全是蔑视法律的行为。 如果还是把法律当作工具,用来对付老百姓,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依法治民。这是中国古代 法家的法治的翻版。如果以法律为权威,凌驾于政治权力之上,那么“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 中国政府常常高喊“稳定压倒一切”。法治社会是不用担心不稳定的;老是担心不稳定,就因为没有法治。稳定是需要的,但不稳定的因素在哪里?就在三千万人的官僚队伍以及官僚队伍的贪赃枉法、横行不法。大陆的老百姓说:如果把当官的个个都抓起来,可能有冤枉的;如果一个间一个抓起来,肯定有漏网的。吏治败坏到了极点,势必官逼民反。不稳定的根源是权力机关的腐败,维护稳定的根本措施就是以法律来制约权力。 “依法治国”当然比无法无天要好一点,但好不了多少,因为不能不问,究竟是专制的法治还是 民主的法治?最後落实到,究竟是依法治民,还是依法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