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各位听众,你们好,我是王丹。前不久我在参加一个电台的叩应节目时,曾有听众打电话进来,认为一九八九年“六四”时市民、学生阻拦军车,袭击戒严部队,是暴动性质的违法行为,因此政府镇压有理。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姑且不论在市民、学生与当局之间,是当局先动用武力这一事实,即使市民、学生违抗戒严令,就一定是违法吗?这里我们需要认识公民政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C 公民抵抗权。我们知道,宪法及法律事实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订立的契约,按照宪法精神,国家及国家权力的存在,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保障人权和个人尊严,所以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应当是保障人权。问题在于,如果国家运用手中的权力罔顾宪法与法律,而压制、迫害人民时,当宪法和法律被国家用作为镇压人民之工具时,人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近代的立宪主义认为,宪法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宪法制度内之保障,一是超宪法的抵抗权方式之保障。所谓抵抗权就是,当国家权力对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加以侵害,否定人性尊严,破坏民主秩序时,国民可以用现行法律所未规定的方式进行抵抗的权利。换句话说,行使抵抗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保障人权,因此行使抵抗权,哪怕它抵抗的是当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是合法的行为,关键在于当局是否运用国家权力侵害了人权。一九八九年四月至五月,中国发生大规模学生运动,用走上街头和占领广场的方式表达人民意愿。这本是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意见表达渠道不畅通的必然结果。但当局却指定人民的行动为“动乱”,调动几十万军队实施戒严令,禁止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这种做法已经严重违背宪法对言论、集会、结社等政治自由的规定,并用武力威胁的方式压制公民的人权与个人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市民、学生组织起来对抗戒严令,即是在行使抵抗权以反抗国家暴力,保障和伸张人权。这是合法行为,也符合宪法精神。如果不允许公民行使抵抗权,那就无异于说,无论国家和国家权力做对做错,公民只能听之任之;即使个人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逆来顺受。这种思路是与我们所说的民主主义、宪政主义相差遥远的,也无法被用来作为中共“六四”镇压辩护的理由。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