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只代表评论员个人的观点。) 共产极权制度的湮灭,应当与新的制度因子的萌芽和生长同步。否则,倘若没有新因素的出现,旧制度的死亡将会导致一片荒芜与废墟。在中国,共产主义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衰落,除了意识形态失去公信力,政治统治范围逐步收缩,由极权统治逐步衰减而走向威权统治这些否定性的结果之外,具有建设性的新的制度因子的萌芽和生长,在城市,是私营和外资企业为象征的市场经济的出现;在乡村,则是分田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以及乡村自治与民主选举的出现。所谓「乡村自治与民主选举」的兴起,起源于改革后中共基层组织在农村的瘫痪和中共政权在农村统治能力的丧失。80年代初,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自发组织了“村民委员会”,填补了基层政治真空:维护治安,调节纠纷,管理公共设施,提供福利。这种形式最后为北京所被动承认,于是,村委会写进了1982年宪法。然而,如何具体产生和形成村委会仍无制度规定。1987年年11月,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在人大和民政部的全力促使下,该法自1988年起向全国推展开了。效果出乎意料的好。因此,即使有1989年6.4事件之后的大倒退,乡村选举也仅仅是停了一年,在这一年中,农村形势返回选举之前,且进一步恶化。迫于形势,中共又全面恢复了《组织法》的推行。与过去中共的所谓“选举”最基本的区别是,党支部和上级政府不再拥有提名和垄断候选人的权力,村民可联名推荐,可自荐,也可用“海选”等方式确定候选人。选举过程中,有的实行竞争选举方法,有的设秘密投票间等。当然,在中共这样一个从未有过民主选举传统的共产体系内,村委会的选举肯定不会一帆风顺,有的地区具有实质的竞争性,有的则受到背后的干预或操纵。在村委会之后,农民又自发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____即村议会,它代行了村民会议的部分甚至全部权力。至1994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村庄建立了自己的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而整个大陆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在地方性法规中列入了有关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村议会”的出现标志着实践已超越了选举这一简单向度,向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方向移动,从而开启了一类新的制度安排。当然,作为共产制度的最后堡垒,中共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支配力,从而与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形成了二元权力格局。如何使村议会对中共基层党组织具有制约作用,如何把中共党的活动纳入民主法治轨道,使共产主义色彩逐步褪光,仍是今后中国乡村建设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