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调查"走进中国少年法庭

中国山东青岛的法庭开始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实施"人格调查制度"。中国法学专家对此予以肯定。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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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官方的新华社的报道,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今年五月末起开始,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实施"人格调查制度"。此前,他们已从2001年开始,在200多个此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采用了人格证据。 新华社的报道中提到,山东青岛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最近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案件发生在今年3月13号晚上,从山东阳信县来青岛打工的十六岁少年小可抢走了一个女青年的手机,后被警方抓获。5月14日,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委托担任人格调查工作的两名"社会调查员"与小可在青岛的亲属联系,调查得知,小可家在农村,生活困难,弟弟还小,小可初中没毕业就外出打工。小可的亲属认为,小可从小到大一直很听话,没有跟别人打架的坏毛病,打工挣了钱就寄给家里,他们认为小可是个老实孩子。随后,调查员取得了小可村里出具的相关成长证明,村里证明说:小可上学期间表现一直很好,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受到学校的表扬、奖励,同学之间也讲团结、讲友谊,有较高的威信。

社会调查员在法庭宣判前宣读了调查报告,建议法庭能减轻对他的处罚,理由是:一、小可犯罪时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二、根据亲友及家乡来信,小可犯罪前表现较好;三、小可是初犯,没有前科,对被害人尚未造成太大的损害,后果不是十分严重;四、他案后能坦白交代问题,认罪态度好。

法庭最后宣判:判处小可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而在没有"人格调查制度"之前,小可至少会被判处一年的监禁。

对于山东青岛法院针对少年犯新推出的"人格调查制度",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许兰亭评价说,(录音) 这种"人格调查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许兰亭博士说,(录音)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的李宝岳律师对本台记者说,尽管北京的少年法庭目前还没有采用"人格调查制度",但他最近在为一名涉嫌强奸的16岁少年辩护时做过这方面的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录音)

李宝岳律师说,不仅是少年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都能成为法庭酌情量刑的参考。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