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通商、贸易等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相同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一般由条约加以规定,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作[最惠国条款]。公元十四到十五世纪,欧洲各国开始承认最惠国待遇。十七世纪初叶,欧洲的商业条约和条款中,逐渐包含有保证贸易机会均等的措施。一八六零年,科布登与谢瓦利埃商订的英法条约成为以后许多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典型,它的原则是关税优惠。一九四八年,世界许多国家缔结[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目的在于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一九九五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宗旨是为了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