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XT: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一九二二年七月到八月,中共领导的中国劳工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法大纲],承认劳动者有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缔结团体契约权,等等。一九三一年十一月,毛泽东为首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内容包括保护工人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等等。一九五六年六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工人工资的级别作出规定。一九七八年五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对于奖金的发放办法作出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一九九四年七月,中国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等等作出规定。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法和期限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