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可处罚“包二奶”行为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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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10月份开始实施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包二奶”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广泛争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安培有详细报道

最近一些年来,在中国,“包二奶”的行为虽然为社会舆论所不齿,但仍然在很多官员和富商中间广泛流行。有的官员包不止一个二奶,与二奶同居生子的大有人在。有人甚至称中国出现“二奶经济。”从今年10月起,广东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该省《实施<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来对“包二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有一种观点认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际上是重婚罪的另一种形式,不符合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公安部门进行干预是有法律依据的。另一种点认为,“包二奶”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北京的法律专家莫少平先生就持这种观点:

:“只要他没有触犯重婚罪,那法律不应该管,应该属于是个人道德方面的事,法律不应该管。法律和道德有密切关系,但如果法律过了限,去管一种道德方面的一些行为的话,我就认为法律管得太宽泛了,而且有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嫌,也就是说法律尽可能地不要去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否则就容易导致公权力的滥用。”

莫少平先生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所有“包二奶”的行为等同与重婚罪:

“形式上领了另外一个结婚证书,那就没有问题,可以认定是重婚,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实上的重婚,出入以夫妻相称,共同住在一块,使周围的人认定你们是夫妻,这也是事实上构成了重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规定得非常清楚。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西方人说的所谓类似情人等类似的事情,那么公权力在法律的行使上不要过度扩张,因为在中国公权力的扩张或者是行使已经比很多国家都大得多得多了。所以在中国这种特定环境下,就更不应该让公权力过度扩张。”

广东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项目”负责人,妇女和公共问题学者艾晓明教授认为,广东这一公安机关可以处罚“包二奶”行为的规定恐怕很难执行:

:“从性学研究的趋势来讲,成年人可以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性行为。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是那么一个简单的模式,就是说婚姻之外的感情就归置于二奶,就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因为我觉得感情的界限不能混淆起来。这方面是属于成年人的隐私,属于个人的意志,个人的权力。在性爱关系上我觉得有一个原则是处罚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型的性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包养二奶在很多情况下是包养暗娼,既然嫖娼要受到行政处罚,“包二奶”也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艾晓明教授说:

“女性主义者对性工作者也好像有不同的看法。基本是认为卖淫嫖娼应该是性奴隶,还有一种就认为性服务也是一种工作。这个性工作也有很多的模糊点,因为也有自愿的性工作者。有些妇女比较重感情,有时候为了一段感情而不计较名分,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个就是在这个社会中没有平等的渠道使她获得经济权利,或者发展,因此她可以为有权力的人提供某种性服务,就是二奶而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这种情况恐怕都存在,这是一个妇女得不到充分的,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后果。可能是想惩治腐败,但到最后都是拿妇女说事,我觉得有点本末倒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允许公安机关处罚“包二奶”行为虽然缺乏可行性,但它所起到的威慑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