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務員法》未納入公佈個人財產條款


2005.04.29 00:00 ET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討論多時的中國《公務員法》。但是,有關領導幹部公佈個人財產的條款,未被納入這一法律。下面是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石山的報道。

中國十屆人大常委第十五次會議邀請了來自山東煙臺的人大代表王全傑列席。並非人大常委委員的王全傑,最近向人大常委提出,把領導幹部公佈個人財產的條款,列入公務員法立法當中。法新社報道說,由於爭議較大,王全傑的提案,並沒有獲得人大常委會接受,新通過的《公務員法》中,沒有公佈個人資產的條款。

近年來,中國高級官員貪污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認爲,高官公佈個人財產,有利於人民羣衆對官員的監督。

山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孫文廣分析說,當局可能擔心,在《公務員法》中納入公佈個人財產的條款會引起一些副作用。 (錄音)

現居美國的法律學者項小吉則表示,世界各國都有高官公佈個人財產的規定。 (錄音)

中國官方新華社的報道引述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官員話說,公佈個人財產會對公務人員個人隱私造成侵害,並會給官方造成麻煩。項小吉認爲,高級公務人員公佈個人財產,不會侵害個人隱私。 (錄音)

中國共產黨黨內紀律檢查條例中的財產申報制度已經實行了十年,但近年官員貪污情況越演越烈,而被懲處的高官貪污案件,都不是根據共產黨的紀檢條例被揭發出來的。孫教授認爲,這說明,黨內紀律條例無法杜絕官員貪污。 (錄音)

孫教授則以臺灣的作法爲例分析說,主要官員公佈個人財產的作法,對社會公衆監督官員公正公平行政有很大幫助。他認爲,鑑於目前中國官場貪污腐敗嚴重,在《公務員法》中納入官員公佈個人財產的條款非常有必要。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石山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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