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禁電”案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


2007.03.22 00:00 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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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廣州市政府有關部門決定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造成很多市民不滿,星期四,廣州“禁電”案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下面是自由亞洲電臺記者高山的採訪報道.

廣州市民遊麗燃去年12月14號在廣州騎電動自行車被交警罰款,車子被扣留,他因此提出訴訟。星期四上午,廣州“禁電”案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國內知名律師浦志強擔任原告遊麗燃的委託代理人。浦志強在法庭上提出要彭衛羣,覃衛洪法官迴避該案的請求,因爲兩位法官在開庭前曾經多次找原告遊麗燃談話,對他施加壓力,要他撤銷起訴。浦志強律師對自由亞洲電臺說,

“最新消息是今天下午5點我去法院,一個主管的副院長姓黃說受院長的委託給我答覆,因爲規定是三天之內答覆,說法院已經採納了我們要求迴避的一個申請,另外加上兩個法官和原來我們沒有提出迴避申請時的陪審員一起組成一個新的合議庭,在3月28日上午9點鐘開庭審理這個案件。”

記者打電話到廣州荔灣區交警大隊瞭解目前他們是否禁止所有的電動自行車上路?

記者:“請問電動自行車是不是不能上街?”“是的。”記者:“爲什麼?”“因爲所有的電動的車都不能上街。記者:“外地來的電動車上街是否要罰款?要罰多少?”“是的,罰多少不清楚。”

荔灣區交警大隊的值班警察說,廣州市政府作出禁電決定是爲了防止交通阻塞和減少犯罪,但浦志強律師對此提出質疑,

“不是不能上牌,是因爲禁止了所以不給上牌,然後用沒有上牌,沒有駕駛證來罰他們。這裏涉及老百姓上路的權利,買的車是個財產,開電動車的人除了不想買車的,大部分是收入低的人,就是送外賣,接送小孩什麼的,交通堵塞不一定是電動車造成的,電動車不燒汽油,對環保也沒影響,因該是可以的,每種車都應該有上路的權利。”

浦志強律師認爲,廣州市政府的“禁電”做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管理的規定,把法律授權其管理的權力,誤解成可以取締電動車,

“現在這些交警的處罰行爲都沒有根據廣州市公安局的禁電通告,依據的是原來的格式化的東西,由於格式化的東西沒有針對電動車不許上路這個內容,往往是以違章等其他交通行爲處罰,交警就以此來認定電動車都是違法了。”

浦志強表示有信心打贏這場官司,他表示這一個案子會對廣州的禁電令產生影響,

“現在在法律上只有非常窄的民告官的縫隙,希望這個問題社會各界能夠注意到,希望政府制定一項管理城市的公共決策,應當怎樣關注老百姓的生活和尊重普通公民的權利,不能你說不讓誰出來就不讓誰出來。廣州說不讓低素質的人來廣州,那是不是廣州人那些當官的素質都很高呢?能制定這樣一個腦子進水的政策,說明他就不具備基本的素質。因爲一個文明社會最重要的素養就是尊重他人。”

浦志強認爲,廣州的“禁電”通告出臺,不僅使電動自行車的產業遭受打擊,並且在生產、銷售都合法的情況下,讓消費者來承但這樣一個後果,同時將所有公安幹警的執法行爲置於違法境地,浪費非常多的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這一禁令的合法性需要重新檢討。

以上是 本臺記者高山的採訪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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