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3年前曾发生一收容遣送车失火造成25人死亡的事件。事后,死者家属诉诸于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这个星期,汕尾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家属做出赔偿,赔偿总金额达240多万元人民币. 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安培的采访报道
2001年4月9号,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站的车辆失火,车内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身亡。事后,海丰县民政局主管遭处分,海丰收容站3名工作人员也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3年以下的刑期。死者家属虽然从海丰收容遣送站得到4万元的经济补助,但是他们要求经济赔偿的请求却被拒绝。
2003年6月,11位死者的家属诉诸于法院,要求获得国家赔偿。由于中国后来废除了收容制度,收容遣送站改名为救助管理站,该案中的被告也由海丰收容遣送站改为其上属单位汕尾市民政局。今年4月,海丰县法院判死者家属获胜,汕尾市民政局需向每位死者家属支付18万多元的赔偿金。汕尾市民政局不服,多次上诉。
这个星期,汕尾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虞平先生认为,受害人在国家赔偿案中胜诉,在中国是非常少见的:(录音)
在这一受害者家属要求国家赔偿案中,汕尾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汕尾市民政局提出,收容车失火的原因是被收容人员纵火,但被告并不能举证到底是哪个死者纵火,民政局也应承担安全方面的责任。在海丰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被确认玩忽职守罪成立之后,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在收容车失火案中丧生的25人都是“三无”人员,包括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打工人员。旅居法国的中国劳工权利活动人士蔡崇国先生在谈到受害家属在这起国家赔偿案中获胜的意义时表示:(录音)
蔡崇国先生希望广东省从海丰收容车失火案中吸取教训,维护外来打工人员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录音)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