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獨家報道:彭明自我辯護書
2005.10.18 00:00 ET
中國流亡激進異議人士彭明日前被湖北省武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及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49歲的彭明於五年前被迫出走,淪爲聯合國無國籍政治難民,之後定居美國加州。他曾任“中國聯邦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以及“中國聯邦黨”主席等職務。去年五月彭明在緬甸境內遭綁架後,被遣返回中國。彭明在羈押期間撰寫了自我辯護書,以親身經歷,歷數了中國司法制度上的種種弊端。本臺獲得同意廣播彭明自辯書中的部分內容。以下是由嘉遠朗讀的彭明自辯書中的部分內容。

2004年5月22日,我持美國政府頒發的“難民旅行證”,經泰國合法進入緬甸,被早已埋伏的中共特工和緬共武裝“人民軍”非法綁架。
2004年5月28日,中國政府謊稱本人是中國公民並在中國犯有經濟罪,騙取緬甸政府將本人引渡回中國雲南。當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公安局以持有假貨幣將我實行“監視居住” 達19日之久,居住地爲武警雲南省邊防總隊招待所,終日戴着手銬。
2004年6月16日,本人被移交給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並被關押在武漢市第二看守所,始終是一人單獨關押。6月17日,武漢市公安局以綁架罪宣佈對本人實行刑事拘留。7月23日,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綁架罪宣佈對我實行逮捕。
2005年2月23日,公安局向檢方提起公訴。
2005年9月9日,負責審理本案的安法官將起訴書交給本人,同時告知本人可以請辯護人,但在請辯護人的問題上,我與法院發生分歧。
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決定聘請兩個辯護人:一個是美國政府或聯合國難民署,因爲我的法律身份是聯合國無國籍政治難民,美國和難民署是我的共同監護人。另一個辯護人是我的大女兒。
安法官同意我大女兒作我的辯護人,但不同意美國和難民署作我對辯護人,其理由是中國的法律不承認美國和難民署是我的監護人。根據《刑訴法》第32條第二款,我提出請我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作辯護人,也遭無理拒絕。
同時,安法官建議我最好找一名中國律師辯護。我不同意。我明確地告訴他,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健全,在我這類案件的審理上,律師幾乎不能起到任何實質性的作用,純屬擺設,一切都由中央決定,不僅律師是擺設,就是你們法院也是個擺設,審判只是走過場。
公安局國保處法制科的周科長告訴我,上面不同意我請美國的某律師,只同意我哥哥爲我請的一個叫陳尚格的湖北律師作我的代理人。陳律師經湖北省司法廳審查後,認爲政治上合格,才被允許與我見面。陳律師是精明能幹的,也是盡職的,但他不熟悉涉外事務,也不能出國取證,也不能與美國駐華使館,緬甸駐華使館,聯合國駐華代表處接洽。更重要的是,他不能應我的要求,及時會見我。
在7月21日至9月9日近一個半月的法院審理期間,法院一次都不讓律師會見。至於律師查閱案卷,從來就沒有允許過。公安局的人解釋說,這叫特事特辦,不能什麼都按法律辦,這也叫中國特色。
安法官還告訴我,雖然我的大女兒可以作我的辯護人,但如果因簽證等原因不能趕上開庭,責任自負,另外她不能與我會見。荒唐透頂,她不與我會見,怎麼辯護?我的大女兒最終還是沒來中國作我的辯護人。
關於我的身份,公安局給檢方的起訴意見書中寫得很清楚,我的居住地是美國加州。但檢方的起訴書中卻故意刪去了這一段。我隨身攜帶的有關證件,如加州的居民身份證,駕照,難民旅行證,均表明我現在的居住地是美國。
我的國籍問題是本案的前提和關鍵所在。2000年我輾轉來到泰國。聯合國難民署官員在確定我的身份時,要求我出示中國護照。我告知他們護照已於1998年被中國政府永久沒收。據此,難民署認定我爲無國籍政治難民。
關於我被引渡到中國,請問檢方,我是如何落到你們手中的,又是如何進入中國的?起訴書中故意迴避了這個問題。
以上是本臺記者嘉遠朗讀的彭明自我辯護書中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