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偷窃被判无期 律师学者建议修改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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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位男子因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偷窃17.5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无期徒刑。中国8位律师和学者认为该案判得合法但不合情理,建议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下面是安培的详细报道

2006年4月,广州青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超额提取17.5万元,他的朋友郭安山提取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被以盗窃罪判处1年徒刑。许霆潜逃一年后落网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无期徒刑。此案在中国法律界引起关注。

北京的律师李方平,上海律师瞿坚,广东律师朱茶林和福建法律学者王利平等人认为,在许霆所在的广州,盗窃29999元和3万元虽然只有1元之差,但所遭受的惩罚差别太大,不合情理,前者只会判处10年以下刑期,后者则要判无期徒刑。这些律师和学者因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刑法及其法律使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希望修改相关法律条款。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一些律师,他们都对这一建议表示赞同。

北京的著名律师许志永先生表示,到底偷窃多少钱应该判无期徒刑并不重要,关键是应该给予法官决定判还是不判的权力:“钱数不是最主要的,因为钱数是司法解释里面的。应该有一个空间,比如说把‘判处无期徒刑’直接就改成‘可以判处’就行了,加两个字就行了。现在的规定,从权威上来看是明确的,无期或者死刑,数额特别巨大。”

陕西的人权律师张鉴康先生说,以前的刑法对盗窃罪的惩罚比现在还严厉:“我的记忆的中,新法出来以后,就是这样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犯罪根据数额是很重要的一个情节,虽然也考虑其他情节,最重要的情节就是数额情节。这个数额情节定得太死,实际上97年以前我所了解的情况,上限这个地方,3万块钱就判处就行了。很多人盗窃是3万块以上就是死刑了。当然那时物价比较便宜,价格指数比较低一点,但是,经济财产类判处死刑在国际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实际上不是乱杀的政策,我认为是存在一种滥杀的这么一种现象。”

张律师认为,适用于盗窃罪的刑期应该有更多的档次划分,而不应该是一下子从10年就到无期徒刑:“量刑幅度应该降低,而且每一个刑隔都能够衔接起来,不能跨度太大,因为3年、5年、7年、9年、11年,像这样的就可以划分的细一点。法律做不到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来。当然,司法解释没有搞得这么细。不要像过去那种老的规定,老刑法就是七年以上叫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就是死刑。新刑法几乎变成10年以上是死刑,还可以划很多档次,12、13年多划些档次,可能接近公平。最好是去掉财产犯罪的死刑规定,应该更人性化。”

中国各地法律对盗窃罪惩罚不一样,北京的另一位律师瞿凯峻先生简单介绍了北京市目前对偷窃罪的量刑标准:“新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北京市的标准就是超过一千就是数额较大,就可以追究你的责任,超过一万就判3年以下徒刑,1万到6万可以判3年以上10年以下,超过6万的应该判10年以上徒刑。”

瞿律师对于修改刑法的建议是:“数额应该作为量刑的一个主要条件之一,但是不能作为硬性的条件。”

广州的许霆被判无期徒刑目前是一审判决,他的家人表示不服,会坚持上诉。

以上是本台记者安培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