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肝被退学的中学生状告乌鲁木齐教育局

新疆19名被录取的初中生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学校除名。其中7位被除名的学生为此向法院起诉乌鲁木齐教育局侵权。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Uighurs-boys-150.jpg
两个从新疆到西安的回族男孩,好奇的从宿舍窗口向外看.2005年12月25日法新社照片

今年刚刚考取新疆区内初中班的19名学生因为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已经录取他们的乌鲁木齐重点学校除名。这些学生的年龄都在12岁左右,目前有7名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到法院状告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他们的代理律师张元欣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说, 学校取消这些学生的入学资格是不对的,侵犯了未成年人享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现在教育部门把孩子退回去,就是侵犯了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教育法包括义务教育法,孩子的受教育权是平等的。他们不分种族、年龄,有平等受教育权。孩子考上了,但不让他上,显然是对孩子权利的侵犯。”

律师张元欣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这样的标准:“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不属于不合格。”而被除名的19名学生虽然乙肝病毒是阳性,但目前肝功能正常,符合规定的入学标准,

“从标准本身来讲,是自治区卫生厅和教育厅出的一个教育标准。标准本身规定的就非常合理, 没有任何歧视的痕迹,而且是我所见的和其他标准相比,它是最宽的一个。所以从主管方面来讲还是非常科学的,但是在具体执行当中,可能有个别人员的理解不一样。”

现旅居美国的原陕西省人民医院医生金福生说,乙肝的传染有三种途径,

“乙肝是经血液感染或者精液感染;或者是母婴传播。这是三个主要传播方式,所以人与人的非血液传播途径是不可能传播疾病的。”

金医生认为,学校当局取消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资格缺乏科学根据,

“一个初中生,只要不受伤血液不出来是不会传播的。如果受伤的话,医务所有他的档案,可以特殊处理。对医生可能会传染到,但对病人来说没有传给别人的可能性。医生在义务所带上手套进行处理以后,传染源切断了,就不会传染了。正常的生活、学习是可以进行的。”

乌鲁木齐的律师张元欣说,目前乌鲁木齐地方法院已经受理这一案件,这可能是中国第一例因乙肝歧视造成的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在中国乙肝是越来越普遍的。最少有十分之一是乙肝携带者,他们在工作,上学时都受到到了各种各样不公平的待遇。虽然这几年歧视现象在减弱,但还是有,尤其是这个案件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我们现在搞不清楚到底这些携带者、初中生能不能在一起住宿,那对以后就有很大的影响了。按照新疆教育部门的说法这些学生不宜集体生活那就意味着以后也不能上大学了,那就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

以上是本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