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乙肝歧视案所有原告被迫撤诉


2006.11.17 00:00 ET

新疆乙肝学生状告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案子有了新发展。11月16号,受理此案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裁定,提起诉讼的七名学生全部撤诉。但是据自由亚洲电台申铧了解,这些学生的家长是在受到地方政府强大压力的情况下被迫撤诉。下面是申铧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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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的维族少年 法新社照片

这个案子的起源是由于今年9月新学年刚开学时,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强迫19名携带乙肝病毒的中学生退学,而中国政府的政策是不许歧视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9月26号,这19名学生中的7名学生的家长委托了律师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定于11月9号开庭。但是后来法庭因故推迟开庭,并在16号宣布提起诉讼的学生已经全部撤诉。 不过,实际上这些学生的家长并不是主动撤诉。“肝胆相照论坛”是中国最大的反对乙肝歧视的团体,拥有21万会员。该论坛权益版版主陆军一直在密切关注新疆乙肝歧视案的发展。他告诉自由亚洲电台说,提出诉讼的家长面临地方政府强大的压力要他们撤诉:

“一方面是当地政府的人到学生家里跟家长谈话,要他们撤诉;第二,把不愿意撤诉的家长带到公安局进行恐吓威胁,要求他们在事先打印好的撤诉申请书上签字、按手印,都是带有强迫性质的;第三个就是这些家长的单位或所住乡村给他们施加压力,让他们感觉自己的工作受到威胁。”

除了陆军提到的这三方面的压力外,这些家长的电话已被监听,有的家长被人24小时监控,家里来电话全有监控人接听。因此,陆军说一些家长不得不通过朋友向外转告他们的处境。本台试图采访其中一位家长,但是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另外,新疆的非政府组织“雪莲花”代表这些被强令退学的学生写信向社会求助,而在十月份被权力部门取缔。

据陆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和病毒携带者不得歧视。而且,乙肝病毒只能通过血液、母婴和性传播,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日常生活不应受到影响。他分析说,新疆权力部门针对乙肝歧视案的做法,完全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错误:

“这种做法显然是和中央的态度相违背。地方政府知道自己错了,为了控制事件的影响,不至于使中央对他们错误查处,所以千方百计控制事件的影响、压制事件的报道。原告撤诉不能开庭他们就认为能消除影响。”

由于此案的代理律师张元欣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另一位新疆律师孙德生说,中国公民状告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从中国法律来讲,公民对政府有权起诉,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

说得具体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得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新疆有关部门强迫学生家长撤诉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自由亚洲电台申铧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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