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之争(四)

0:00 / 0:00

(欢迎来信与我们分享您对这篇报道的看法)

中国领导人提出了解决民生问题,总理温家宝并在两会期间表示,解决民生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困难群体。困难群体生活的改善关系到中国政府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困难群体生活的改善又与中国政府提出的最低工资制度密切相关。不过,这一最低工资制度虽然从整体上看,是为了维护依靠工资维生的最底层民众的权益,但其出发点、实施过程以及效果等却也引发着不同的争议。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寇天力为您制作的六集特别报道《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之争》的第四集。

labor_xiamen-200.jpg
图片:厦门肉肠场工人在处理鲜肉(法新社)

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不但涉及到其初衷、效果,以及对就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它同时也反映在支持者与反对者在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的分歧上。首先,从经济学的范畴来讲,工资应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换取的报酬,在市场机制中,应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也就是说,报酬的高低应取决于付出劳动服务的价值。

因此,反对设定最低工资的人士提出,如果工人薪金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就有可能造成不同技术要求的工种,薪资水平相同,从而扭曲市场机制。而即使在社会经济取得发展,对弱势者予以照顾时,也不能纯粹从道德角度出发,仅仅依靠工资来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美国传统基金会的高级经济分析师詹姆斯谢克认为,解决的方法应该是如何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非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严格的劳动价值并不存在。你不能说,三美元一小时就是被剥削了,而五美元一小时就是可以接受的工资。劳动价值应该是看一名员工能为企业生产什么。如果一名员工每小时为企业创造六美元的价值,那么企业最多支付他六美元,而不会支付比如说七块两毛五。如果公司必须支付七块多,那么公司就不会雇他了,道理就这么简单,公司不会赔本雇人,而是依员工的生产能力支付报酬,若支付的低于生产能力,工人自己就走人、选择高薪的雇主了,员工想多挣钱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对有些生产效率低的人不太公平。但解决的办法并不是说你不应被剥削,而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

针对工资的市场位置,广东经济学者自由撰稿人孔善广则更直接地质疑,政府作为行政部门,怎么才能够知道究竟多少才算是最低,多少才算是公平?而工资的定位,应该完全取决于市场:

工资应由市场来决定,最低生活保障则应由政府来保证。至于工资标准,应根据福利、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

“政府是没办法知道这个市场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是多少的,没办法知道的,是一千块钱?两千块钱?五百、六百?都不知道。工资应由市场来决定,最低生活保障则应由政府来保证。至于工资标准,应根据福利、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生活保证由政府来提供。而政府最应该知道的就是一个人的基本生活所花费的费用,这也是很容易知道的。”

孔善广认为,政府不能以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政府自己的责任转嫁到社会企业,更不应该把关心劳动者生存及养家户口的最低生活标准转为最低工资标准:

“政府不应该用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来为自己开脱。好,现在政府说要把最低工资提高,其实是把自己的责任开脱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是我没有工作,那起码(一个政府)应能保证我基本的生活,这个是政府应该做的。但是如果是市场上呢,说最低工资标准,它用这个最低生活标准也可以变成了最低工资标准来了。所以说这个(最低生活标准)是个标竿,好像一个人如果每个月的基本生活可以达到六百或七百块钱、就能保证他的生活基本跟得上了的话,但是失业(的人)这块就不去管了,也就是(对)没有工作(的人,政府)就去不管了,这就是变成了把那个责任推掉了。”

对于反对者的看法,支持设定最定工资的人士则提出不同看法。美国迈阿密大学管理系陆亚东教授说:

尊严不是最低工资啊!拿到最低工资,尊严就已经没有了,还有什么尊严之说呢

“这里也有一定的道理,虽然不一定完全得对。这个就涉及到大问题了,这个大道路就是中国的劳保体制、社会保障体系怎么建立。因为在现在转轨经济的过程当中,全部依靠政府、全部依靠企业可能都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可行的办法可能还是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有个人,采取三个力量一起分担的办法。所以这又回到了什么是“最低”标准的问题上,这个“最低”它的内涵应该包括什么。其实你要说从西方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它的最低工资除了它的最低生活标准之外,也还加含了一些社会标准以外的要素。那么中国的政府如果把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提得太高,也就是说把社会福利的这部分负担全部地转嫁给企业,那它就太高了,也就影响到了它们企业的成本结构了,可能企业就会觉得负担有些重;可是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是等同于最低生活标准,那就太低了。从数学角度来讲,它等于最低生活费用加社会福利加家庭的一些基本承担。”

对于工资定位问题,中国旅法劳工权益活动家蔡崇国认为,应考虑到劳资谈判、工会、以及企业经营透明度等多种因素。他以西方国家的情况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工资的问题它其实由好几种因素决定。它基本的因素还是劳资双方的谈判,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这里面有行业工会和行业资本家的谈判,然后有政府介入,通过这种谈判迫使企业的经营透明化,也就是这个企业每年产值多少,雇佣工人多少,成本是多少,利润是多少,然后再从利润当中来分配。那么如果不能够加工资或着不能加到工会、工人希望的工资幅度,那么厂方要提出说明。这种谈判是决定工资待遇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此外,工资的合理定位在正确反映劳动者劳动服务市场价值的同时,也反映着劳动者的个人能力与尊严。当劳动者的报酬远远低于所付出劳动服务时,劳动者在遭受剥削之时,个人尊严也受到损害。但结合中国的情况,在尊严问题上,孔善广表示:底层劳动者即使拿了数百元的最低工资,也已经输掉了自己的尊严:

“尊严不是最低工资啊!拿到最低工资,尊严就已经没有了,还有什么尊严之说呢!拿最低工资那些人都是些什么人啊?他们到现在哪还有什么尊严呢?他们(认为最低工资可以保持工人尊严)这种说法的人,说得难听的话,是乱说话。几百块钱拿一个月的那些工人在我们国内(毫无尊严),比如广州、佛山这边现在是六百多、七百多左右,他们每月拿七百多元左右的打工的人有什么尊严?他们不是啦,最低工资其实根本只能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要维持这种生活还要干活来维持,哪里还有什么尊严?!”

对于尊严问题,蔡崇国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必须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分析:

“制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它不是说这是工资的唯一的标准,更不是说这是工人的工资的最高的标准。那就是说,工人的工资不能够低于这个数,那么(一名)工人他工作了一段时间了,工资就应该涨;工人如果是名技术工,他的工资就要更高。所以说,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它同时要有工人的工资的增长机制,同时呢,也要有工人、技术工工资高这种不同的工资层次,这完全是互相并存的;所以说,说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够解决工人的尊严问题,这是个事实,但是,它把工资制定标准的问题看作是与工人的工资的升级、工人的工资的增长互相对立的、不可兼容的,那就是不对的了。”

既然最低工资制度能引起众多方面的争议,而且反对与赞成双方在多个领域所持观点相左,互不相让。那么,其它国家,如美国,施行这一制度是出于怎样的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又要求中国如何进行借鉴取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