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之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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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导人提出了解决民生问题,总理温家宝并在两会期间表示,解决民生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困难群体。困难群体生活的改善关系到中国政府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困难群体生活的改善又与中国政府提出的最低工资制度密切相关。不过,这一最低工资制度虽然从整体上看,是为了维护依靠工资维生的最底层民众的权益,但其出发点、实施过程以及效果等却也引发着不同的争议。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寇天力为您制作的六集特别报道《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之争》的第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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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工人在北京一建筑工地上工作(法新社)

中国政府制定推广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所引起的争议讨论,在国内的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络上也曾有报道。支持与反对双方各抒己见,从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对这一制度的效果和影响进行分析论证;而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它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是否会造成低技能工人失业等方面。除此之外,鉴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即使许多支持最低工资制度的学者,也质疑政府如何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公平实施从而达到既定目标。现居法国的中国劳工权益活动人士蔡崇国对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持支持态度。他说:

“有这些总比没有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好。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解决中国的工人、民工工资低、收入低这个问题。中国应该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设立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在各个城市不一样。中国的问题呢就是中国官方单独地决定工人的工资,它的问题主要就是,第一,工资过低,没有灵活性;第二,它变化的幅度远远落后于物价增长变化的幅度;第三,它离开了企业经营的透明程度,没有劳资谈判的基础,没有工人的监督,它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执行。”

针对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落实问题,专门从事社会和经济研究的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这问题首先牵涉到企业如何贯彻以及政府如何稽查监督两个方面。胡星斗教授说:

“这个落实呢可能就牵扯到一个方面,也就是企业方面,企业方面能否贯彻这个最低工资的制度,更主要的是有关政府部门是否能够认真地去稽查、去发现、去杜绝不履行最低工资政策的一些企业,去处罚这样的一些企业;政府方面可能还是要做更多的工作,不仅仅是事后去处罚,可能还有更多的是事前的一种监督和教育。”

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比较低技能的人是没用的,而我们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目的就是保护这些人,但是最终就达不到保护他们的目的,也就是,对那些需要保护的人,却没有作用

另外,由于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城市工人失业下岗问题严重,就业市场竞争极为激烈,而劳动法的执行又不到位,不少地区的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官方的工会也形同虚设,许许多多权益遭受侵犯的员工根本无力进行自我保护。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执行中,也有可能因制度性的障碍而大打折扣。旅居美国的中国经济和社会问题专家何清涟女士说:

“我的担心就是,中国有很多东西在条文上都说得特别好,但是一到了实践中间呢,就有很多制度性障碍,或者存在很多其它的因素,让它流于虚文。最大的制度性障碍呢,就是让员工呢,都是处在单个和企业谈判的位置上,非常不利。虽然在一些国有企业搞了集体谈判这种形式,但仍还是流于形式。我觉得关键是让这些劳动者呢能够成立自己的组织,让他们以组织的形式去面对另外一个组织化力量,比如企业;否则呢,单个去对抗企业或者和企业去谈判就等于一粒小沙子去和一块大石头谈判,而力量不对等,那么自然地谈判条件也不对等;所以呢,我觉得要点在这里,我刚刚谈到的制度性障碍呢就是这一条,比如这个最低工资,我可以断定,如果没有让工人成立自己的组织,去集体谈判,而且这种集体谈判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它的地位,如果没有这些要件的话,这个(最低工资)法就会和以前的法律一样流于虚文。”

除此之外,中国绝大部门省市目前虽已按照劳动部的要求各自定出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种标准在各省各市推出的时日却各不相同,标准额也大不相同。而按照中国官方人民网的统计,各省市的标准甚至还均低于国家标准。因此,在许多支持最低工资制度的学者看来,这种状况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缺陷。美国迈阿密大学管理系经济学家陆亚东教授说:

“最低的定义是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你这里把什么叫做最低。最低“生活”标准,各个地区情形可能还有不同。我相信最好的办法就是,无论是起草人还是立法的机构,应该是走到企业中去,走到劳动阶层去,从劳动阶层当中听听他们的呼声,然后从企业阶层当中听听他们可以接受、可以承受的程度,然后也看看各行业,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它的成本结构、劳动力成本到底有多大,现行的、平均的最基本工资是多少;这个问题一定要进行大量的调研;没有这样的准备工作,笼统地或者发布一个非常含糊的东西,再加上执行起来也不到位,那这个效果就大打折扣了。就是说,最低工资应该是三部分,一是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一是福利部分,一个是家庭负担。这三块里,生活标准是分地区的,但是福利呢,可能就没有那些地区的影响,可以全国性地一个相对标准化的东西,家庭负担这部分也可以标准化;所以它应该细分,看看这三个要素的不同成份,然后进行具体化。”

陆亚东教授的观点也获得不少对最低工资标准持反对意见学者的赞同。这种观点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不应仅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其实,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所制定但未能施行的《最低工资法》第三条也曾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成年工以维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给无工作能力亲属二人之必要生活为准”。然而,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中国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却与此仍相去甚远。中国广东的经济学者、自由撰稿人孔善广说: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就是说,政府把那个最低生活保障拿出来之后就变成是最低工资标准,把最低生活保障当成了一个标竿。国内呢就是说,没有最低生活标准呢,却好像又有,可有了呢,也只有四、五百元一个月,如果说有最低生活标准的话。但即使这些钱,也还有几个亿的人没有拿啊!几个亿都没有啊!以前都那么多年了,工资也抬不上去;以前就几百块钱,那种工资太低了,如果按照现在一个人要消费的,教育医疗啊,社保养老啊,这些东西那点工资根本都承担不了。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比较低技能的人是没用的,而我们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目的就是保护这些人,但是最终就达不到保护他们的目的,也就是,对那些需要保护的人,却没有作用。”

由此看来,依靠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完全解决底层弱势民众的生活困苦似乎还难以达到目标;中国政府在真正解决民生问题上还有长远的路要走;而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及其施行保障的争议在一段时间内也将继续成为热点话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