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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中国将对劳教进行重大变革。中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在2005年4月,法工委将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一旦这个法案得到通过,中国行使将近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的规定将被废除。届时,被中国人习惯称为“二劳改”的劳教人员将被新的名称,“违法行为矫治对象”所取代。劳教这一备受国内外法学,人权人士指责的行政规定将走入历史。
据媒体介绍,这一变动并非仅是名词的变换,同时还有实质的变化。首先是惩处最高年限的变动,劳动教养最高可以判处3年,其间还可以延长一年,因此最高的期限就是4年。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矫治期限是半年至一年半,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半。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决定程序准司法化了。原来劳动教养是由公安部门一家掌控,公安局里的劳动科就决定了一切。违法行为矫治法则规定了被矫治者有申辩权。虽然还是公安部门作出矫治决定,但是不服可以申辩了,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聘请律师和申请听证,由法院最后裁决是否矫治惩处。
违法行为的矫治对象也与劳动教养有所不同,违法行为的矫治对象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一类是犯罪轻微无需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而劳动教养规定对象则多达六类人,甚至包括思想意识形态,以及所谓拒绝劳动和破坏劳动纪律的人等。矫治所的管理也与劳教所的管理大不一样,劳动教养所不仅是铁门铁窗,警察看管,在一些地方和一些时间里,劳教对象被直接关入监狱,混同在犯人中且比犯人的拘束看管更严厉。
参与制定矫治法的官员王公益说,今后的矫治所将取消铁门铁窗,内部实行开放式的管理,被矫治人员在场所内可自由活动,周末可以回家,平时有事可以请假。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有的人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可以回家睡觉。
上述矫治所与劳教所的不同应该是人权和法制上的一个进步。中国的劳动教养历来深受批评,谴责,不仅国际上的批评日益增强,就是中国国内对此的批评不满也长期存在。中国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批评至少已经有20年以上的历史。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劳动教养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明显与中国宪法相抵触,一个是这种行政规定的惩罚程度甚至大于刑法规定的一些惩罚种类。
这次将劳动教养规定改革为矫治法,也是因为一批人大代表对劳动教养规定不满,而联名签署变革的提案。署名这一提案的代表多达400人,可见在被称为“橡皮图章”的人大内,劳动教养的规定也广受质疑。
虽然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矫治法可以称得上某种程度上的进步,但是对这一变革也只能审慎欢迎,因为这一变革在法律上有明显问题,这就是矫治惩处的决定权还是在公安机构手里。这就是说,对矫治对象,公安机构依然是办案,起诉,审判一手抓,公安部门还是集公检法三权于一身。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力是必须分开的,否则就无法避免滥权枉法。
民主社会就完全清楚其中的危害,所以就是一个开个罚单的判决权也不是警察说了算,而要经过法院判决。至于对人身有惩处性质的处罚,例如判处为社区服务多少小时等,虽然在中国人看来是十分轻微的处罚,也必须由法官独立决定,警察部门根本无权染指。
中国将要通过的矫治法,虽然规定在矫治对象不服时有权对处理进行申辩,还可以向法院申诉,以及聘请律师辩护等,但这改变不了警察大权独揽的事实,而且一旦矫治决定已经做出,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状况下,其实不服决定要想改变的可能性实在也是微乎其微的。可见这一仍由公安部门决定的矫治处罚在法律上存在十分危险的漏洞。尽管相应的变革内容已经公开了,但是在实际成效没有看清之前,只表达审慎欢迎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国情的。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