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执行陷入窘境

中国自2008年8月1号起实施迄今的<反垄断法>出现一个中国特色现象:中国媒体透露三年来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原告竟无一胜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6月1号起开始实施被称为<反垄断解释>的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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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中国实施三年来没有原告胜诉的记录,广州律师唐荆陵表示,<反垄断法>当初立法不完善虽然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但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处于垄断地位和被告的垄断企业都是大型国有企业,“皇帝的女儿”:

“在中国大陆一般垄断企业都是大型国企,是属于中国比较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在整个政府系统里,不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整个政府系统里都是有很大的影响力的。它们甚至有很多决定权的。垄断法在司法上不能够真正落实的一个主要原因。”

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的免责条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北京律师李静林表示,虽然从法律执行层面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并实施<反垄断解释>,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我想是做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反垄断?还是为了不为老百姓去反垄断?我想在社会现实中间,看不出来最高法院它有可能是一个为民做主,替民所想的机构。是一个权势利益集团操控的单位,它的司法解释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它是不可能起到一个良好的促进法制进步的作用。”

<中国经济周刊>星期二的一则报道在肯定最高法院<反垄断解释>出台的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借助业内人士的话质疑说这一司法解释对个人或组织起诉”涉嫌垄断”的帮助,因为<反垄断法>没有设定集体诉讼和辨方举证等缺陷,<反垄断解释>很难提高民事反垄断案中原告的胜诉率。

唐律师表示,即便是,<反垄断解释>降低了原告举证的门槛,但政治力量的介入使民事反垄断案件中原告胜诉的几率仍然难以提升:

“反垄断也好,或者其它的一些理论也好。法律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它不是属于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就是说这个法院系统,它能不能总在关于垄断的问题上持有一个独立的见解,这个才是最关键的。根本不是法律鉴定如何取证啊,那些行为构成了垄断。如果法院不能持有这么一个独立的立场,不能作出有实质性作用的判决,法律你定再多都是没用的。即使是在司法上取证的程序降低一些门槛,尽可能改变博弈的格局。博弈格局的改变,必须依赖于整个立法机构,像国家主要的政治领导者真正能够反映和代表民众的利益。那么这些垄断阶层的生存空间才会缩小。法院才敢做出对垄断集团不利的裁决。如果法院不敢作出裁决的话,你单单从技术上去做一定的改进是没用的。这就跟中国实行了十多年、二十年的行政诉讼一样,行政问题不解决,法院地位问题不解决,三权分立的问题,想打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诉讼,那是不太可能的。”

中国近日有评论说,民众期待一个反垄断司法解释出就可以掀起对公用垄断企业如潮的诉讼并且胜诉,那是“有点天真可爱”,因为中国<反垄断法>中没有集团诉讼,没有惩罚性赔偿和没有诉讼费用的援助,老百姓作为原告的弱势地位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反垄断民事诉讼就会成为一头拔了牙齿的老虎,吓吓稻田边的鸟儿还可以,对付国有的垄断巨头就只是个摆设了。

以上是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