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废止的27项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根据这些司法解释所作判决和裁定仍然有效。
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江天勇律师和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在接受电话采访时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决定是必要的。江律师说,由于形势的变化,国家需要不断立法。另外,过去的一些法律由于缺乏前瞻性而必须修订;这样,不再适用的相应司法解释就必须予以废止:
“中国现在社会的发展变化还是很快的,新的立法在某些领域也是比较快的。总体来讲,我觉得应该说是好的,立法根据形势要做相应的变化、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觉得是有必要的。一些新的法律出台之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需要做必要的修改。物权法出来之后和物权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要做修改,我觉得这是有必要的。还有一个中国的法律缺乏前瞻性,导致法律本身变化得特别频繁,使得中国的立法缺乏稳定性,立法质量不高。”
江天勇律师说,中国的法律有不少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导致相关司法解释的不统一:
“这种不一致不衔接太多了,而且确实对社会秩序会发生重大的影响。比如说有些法律法规不是一次通过的,或者不是一次修改的,导致相关的规定之间会出现冲突。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律师法修改了,但是相应的形式诉讼法没有修改,而且这里面都规定了律师的权利。比如说行政诉讼法里面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而律师法也对律师的会见权做了规定。可是这两个规定不一致,律师法是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还正在修改的过程中。这就出现了冲突了,人们不知道如何是好,这在中国也不是个奇怪的现象。”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说,旧的司法解释的废止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司法解释的更新:
“法律是概括性的,新的情况不断地出现,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细化法律方面的一些规定是必要的。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一个是有不断的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老的司法解释要进行更新。原来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在认识上面有跟法律不太符合、不太完善的地方,这也需要修改或者废除或者更新。某种意义上讲废除跟更新的方式也是法制建设好的一个现象。当然,如果对法律解释比较好的地方被废除了那不是好的事情。”
程律师表示,中国立法工作的及时性和立法质量都还有待加强:
“大量的立法的空白比较严重的就是我们国家在劳教方面的规定,大家都公认那是对待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宪法和地方法的规定都必须由人大来做出规定,国务院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劳教的东西在地方法公布以后应该进行调整,像对公民的强制相当于小的刑法,大家呼吁了那么长的时间。还有很多象言论自由在法律事实面前都没有很细的东西。还有行政部门、行政机关的违法,很多东西的惩处、纠正都还有很多的欠缺,还有很多都绕过了行政许可法,大量的事物是行政审批,法律也管不着。政府自己就搞一个东西。我们国家实际上生效了很多法律的东西实际都是执法部门自行指定的,这是非常糟糕的一个。执法、立法应该分开。立法工作需要很专职的、非常精通法律的人、受过训练的人来制定。现在我们很多重要的法律都是通过人大代表,他们有各方面的人,比如说搞企业,但是搞法律是不一定懂的。”
在这次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一项较为引人瞩目。程律师表示, 这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看来是因为它与中国的继承法有抵触:
“一些私人房屋,比如说有的人到台湾去了,房屋没人管了,暂时无主,政府就拿来出租了。一些房子比较多的人的房子留下自住的,多余的被政府收去了。当作什么社会主义改造没收了,由政府房管部门出租,这就跟继承法是相违背的。”
这次被废止的27项司法解释大多数与物权法有关。
另据报道,中国国务院今年全部完成对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一万两千多部规章中,1977部规章被废止,395部被修改,196部宣布失效。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