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探讨80年代就开始了,但是立法工作并没有及时跟上。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名官员表示,对于精神损害问题,“以往的法律也有规定,但并不明确。”22号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则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亚军律师表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
“我们国家现在的这种精神赔偿制度的建立真正也不超过10年。人们对包括司法机关、包括政府机关对人的精神损害的价值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从人格权、身份权的角度来讲,过去我们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如果说能够把这个也列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原因的话,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方面应该加强。”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也对人大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义表示肯定:
“中国原来注重集体权利,人格方面的权利注重得不太多。这是一个公民权利慢慢扩大的好的现象。但原来也有这方面的立法,估计赔偿额、赔偿的范围。这当然是个好的现象。”
刘亚军律师说,中国法律对于信仰自由遭压制所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至少应作出原则规定:
“信仰自由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上比较焦点的一个问题。那么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受到颠覆或者受到侵害的话,应当得到什么样的补偿?这种补偿是由精神的方面转化为物质方面,怎么去评价、去衡量?我觉得从立法的层面上应该有一个原则性的界定。非常具体化地制定出来我觉得还很难,最起码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果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那么,现在社会上发生的这种情况对人造成多少物质损失?实际上用物质来衡量的话,可能不会很多,或者说无法界定,但它对人的精神上的损害,或者说对人的整个发展、对人的生存环境造成的影响,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新华社援引有关专家的话说,中国立法者关注受害人在精神层面受到的损害,“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刘亚军律师说,这个说法有点道理,但是还要看人大最终通过的法律草案的内容和落实情况:
“我觉得从说法来讲我是赞同的,站在保障人权的角度讲,因为它毕竟是从过去的没有到现在的有。但是,我觉得如果说体现了保障人权等等,这种说法还差得远。真正的内容和这种说法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刘律师表示,财产损害赔偿有法可依,但是应当看到:精神损害有时伴随着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惩罚过去仅仅限于人身损害,而实际上对于公民精神损害的造成不仅是人身损害能够造成的,而财产的损害,包括目前的拆迁,现在拆迁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它对人的生存或者说从人权角度讲,它所造成的有时候甚至超过人身损害。如果能够把侵犯人的财产权也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依据的话,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北京正海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说,公权力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人格应当受到尊重的问题:
“强卖拆迁主要是个经济问题,拆迁过程中打人、侮辱人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一般来讲,强拆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人格的不尊重。当然,我们讲的强拆是违法的拆迁。就是强制地去做拆迁,也不应该人格侮辱。这中间涉及到公权力执法过程当中的一个对人格的侵害。”
官方报道说,“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严格限制”;具体有那些限制,人们将拭目以待。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