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致信人大常委会 要求废除“收容制度”


2014.05.05 16:20 ET
000_Hkg9456415.jpg 图片:2014年2月9日,东莞警方在一家娱乐场所内查处了多对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法新社)

中国一百多名法律专家和人权活动人士日前致信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可对性工作者进行长达两年拘禁的所谓 “收容制度”。

美联社5月5日报道,109名中国法律专家和女权工作者联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并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另据中国财新网报道,这封致人大常委会的联名信的签署者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

报道还介绍,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期限为6个月到两年。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在联合信中,上述109名法律专家和女权工作者表示,中国针对性工作者的所谓“收容教育制度”与法制不相符,相关《决定》及《办法》与中国的《宪法》、《立法法》等多个法律规定相抵触,是违宪违法的。联署人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这些《决定》和《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相关《决定》和《办法》规定的收容教育强制措施,警方在不经逮捕、审判及合法正当公开程序,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条款。

旅美中国人权问题专家和活动人士刘青就此表示:“中国各地政府一有运动就把大批妓女抓起来,很多时候不经法律程序就关押多时,但平时就是那些官员、甚至警察涉嫌在背后运营卖淫场所。这是很不人道的。”

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至少1.8万至2.8万名女性被送进收容所。

人权专家刘青指出,实际上,许多妓女都是出于生活贫穷而走上卖淫,他们已经是社会最底层、最弱势的群体。刘青对人大常委会在近期内可能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大看好。

“中国政府让警察不经法律程序就把人关押起来,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做法。中国这样的、行政命令似的制度很多。虽然去年劳教制被取消了,但类似的其他制度还存在。你只能一个一个地去攻克。”

联名信还指出, 采取收容教育、限制卖淫嫖娼人员的人身自由,并无法达到减少卖淫嫖娼行为、制止性病蔓延的目的,但却客观上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造成了违宪违法的事实。

中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联名信签署者认为,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非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因此不应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效力。



(记者:希望 责编: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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