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小时喂奶时间

中国日前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该《规定》还首次明确用人单位有责任防止职场性骚扰。有分析认为,这些规定看上去很美,但在中国职场,往往得不到实际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今年4月28号起正式实施,中国政府网星期四公布了该《特别规定》的全文,其中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这些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的张致儒评论说,

“这制度设计是很好的,但是实施起来大打折扣的可能性会很大。特别是农民工这一块,很多情况一个是企业很难覆盖福利,它们没有法律的保障和规定。还有一方面农民女工这一块,据我所知,很普通的农民工,她在怀小孩子之后,在我的印象里面,几乎没有几个可以在工厂里享受产假的。快到生产的前两个月,她就开始辞工会老家了,或者辞工准备生小孩了。有一些管理人员或者办公室人员可能会有一定的产假待遇。还没听过普通工人能够在工厂里能够享受到产假的待遇,这是非常少见的。”

《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还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张致儒表示,《特别规定》中有关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哺乳室的规定,早就出现在1988年开始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不过,在深圳工厂工作的女工很少能享受到这一福利。

《特别规定》的第十一条还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这是中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具有里程碑意义。美国纽约的《中国劳工观察》负责人李强对此评论说,

“像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我在中国调查的时候很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我大概在2001年当时写的报告中就已经反映出这个性骚扰的问题了。当时我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当时实际上有很多跨国公司,我当时也支持女工去打这些官司,你要提供证据,证据很难找到,然后你要找到周围的工人,一般女工都非常恐惧和担心,一个是他觉得可能会花很多的时间;另外旁边的人又不愿意为她做证。以前中国没有这个法规的,现在如果有此法规我也赞同。它确实是很重要的在这法规里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公布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