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或襲警將從重處罰 恐縱容公安濫權


2020.01.10 06:45 ET
000_Hkg2437959.jpg 中國最高法院及公安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首部專門懲處辱罵或者襲警等行爲的建議文件,均須以重罪懲處。(資料圖/美聯社)

 

中國最高法院及公安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出臺首部專門懲處辱罵或者襲警等行爲的建議文件,該文件認爲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等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等行爲,均須以重罪懲處。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明確駕車衝撞、拖拽民警及搶槍等,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等行爲,均需依法引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懲處。至於襲警情節輕微或辱罵民警,則應從重治安管理處罰。這是中國第一部由最高司法當局聯合出臺的用以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文件。

 

 

據中國央視新聞本週五(1月10日)報道,當天中國公安部發言人郭林表示,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司法力量,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着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襲警違法犯罪行爲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

維權人士恐變相成爲莫須有罪名

湖南維權人士陳思明認爲,上述法規條款的解釋權在誰手中很關鍵。他說:“不能說警察和武警,他們說誰襲警,誰就襲警。如果我罵你一句就被指襲警,如我瞪你一眼,我是不是襲警,你也可以說我襲警。將來我看到警察沒有下跪,算不算襲警,你也可以說我襲警,這不可由警察一方下結論。”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視頻截圖)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視頻截圖)

這份《意見》指出,對民警人身直接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使用的警車、警械等警用裝備,作出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攻擊的行爲均屬於暴力襲警,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北京維權人士李蔚對本臺說,該指導意見表面上看起來是合理的,但有任意擴充處罰內容之嫌:“1.部分內容有立法之嫌,第二條關於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第4項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6項‘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這種對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任意擴充和解釋,有立法之嫌。最高法等三個部門是沒有權力的。”

關於第二個問題,李蔚認爲,對於警察濫用職權和言行惡劣失當,引起的當事人或嫌疑人抗拒,甚至襲警的情況沒有列出處理意見。他舉例說:“例如2018年3月3日,我到杭州旅遊住酒店,晚11時輔警來檢查身份證。在我立即出示身份證配合檢查後,警方明確告知我沒有違法犯罪嫌疑,仍要求我去派出所提取指紋、做筆錄(事後還得知有提取DNA、手機數據、照相)。我索要傳喚證,被多名警方人員毆打。如果此時我正當防衛反抗,是否構成襲警? 我認爲,不構成。即使超出必要限度, 也只能以正當防衛過當處理。”

李蔚認爲官方的指導意見比較粗糙,顯然是爲了單方面強化警方的權力。

 

記者:喬龍 責編:胡力漢、許書婷  網編: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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